航運企業申請兩岸直航業務20日內許可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關於臺灣海峽兩岸間海上直航實施事項的公告》(簡稱《公告》),對經營兩岸間航運業務的航運公司和營運船舶實施行政許可。在大陸註冊的航運公司,其他航運公司委託其在大陸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運輸部報送齊全、有效的申請文件後20日內,交通運輸部將決定許可或不許可其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務。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11月4日簽署的《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即將於本月中旬生效,兩岸同胞渴望了30年之久的兩岸海上直接通航變為現實。依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公告》,自12月15日起施行。
根據《公告》,在兩岸註冊的兩岸資本且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航運公司,經許可後,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務。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務,須使用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獲許可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名單將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佈。
據悉,目前,兩岸共有18家公司的30多艘船舶從事兩岸三地集裝箱班輪運輸。此外,不定期的兩岸三地散雜貨運輸,貨種有1200多種,包括煤炭、砂石等。《公告》實施後,航運企業可以結合兩岸貿易、人員往來需求和航運市場狀況,提交直航申請,合理投放運力。
對於在《公告》發佈前經許可已經從事兩岸試點直航運輸、兩岸三地集裝箱班輪運輸、砂石運輸的兩岸資本的方便旗船,航運公司向交通運輸部申請特別許可並換發《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後,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在《公告》發佈前經許可已經取得兩岸間不定期船舶運輸經營資格的航運公司,符合直航條件的,向交通運輸部申請並換發相關證件後,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兩岸資本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後,可參與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未經特別許可,外國航運公司及外國籍船舶不得從事兩岸間航運業務。
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公告》的相關要求,依照《臺灣海峽兩岸直航船舶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對直航船舶實施監督管理。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兩岸間航運業務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進出港口手續,對非法經營兩岸間航運業務的船舶依法處罰。《辦法》也將於12月15日起施行。(林芬 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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