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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道路機動車輛企業及産品管理

2008-11-27 14:03     來源:工業和資訊化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管理,嚴格機動車登記制度,日前,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聯合發出通知,就進一步加強《公告》管理、明確《公告》産品有效期限、加強生産一致性監督管理、嚴格落實GB7258-2004第3號修改單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通知》指出,工業和資訊化部實施《公告》管理的車輛産品包括:在我國境內生産、銷售並上道路行駛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及相應底盤、半挂車、摩托車産品。工業和資訊化部將委託專門機構對車輛生産企業申報的車輛産品進行審查和檢驗。審查、檢驗機構將嚴格執行《公告》審查和樣車檢驗制度的有關規定,保證《公告》産品符合《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品質限值》(GB1589-2004)等國家標準的要求。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公告》産品有效期限。在《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告》公佈撤銷之日止的車輛産品有效期內,車輛生産企業應當完成産品出廠檢驗、簽發合格證和銷售手續。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嚴格按照最新《公告》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通知》生效前在《公告》有效期內生産、銷售的機動車,應當辦理註冊登記。未列入《公告》的車輛産品,或者超過《公告》有效期出廠、購買的機動車,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通知》要求,車輛生産企業實際生産的車輛産品要符合《公告》批准的技術參數和有關國家標準,按標準配備車輛行駛記錄裝置、防抱制動裝置、汽車安全帶等安全防護裝置,並按照規定配發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嚴禁為汽車配發拖拉機合格證的行為。工業和資訊化部將通過新産品公示、企業現場檢查、銷售市場抽查、註冊登記核查等方式加強車輛産品生産一致性監督檢查。公安部與工業和資訊化部建立違規車輛産品資訊通報制度。工業和資訊化部將按規定責令違規車輛生産企業限期整改並予以撤銷違規産品公告、暫停産品申報、撤銷準入許可等處罰。

  《通知》強調車輛生産企業要嚴格按照《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號修改單的規定,保證在新出廠的貨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以及載貨類汽車底盤或整車改裝的專用作業車)和挂車上粘貼的車身反游標識、安裝的側後部防護裝置符合標準要求。 為保證該規定的貫徹實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告》中將增加貨車及挂車車身反游標識、側面及後下部防護的圖示照片和主參數説明。

  《通知》指出,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車輛公告管理和註冊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經貿産業〔2002〕768號)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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