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英博公司收購AB公司案反壟斷審查決定
商務部于2008年11月18日發佈2008年第95號公告,決定附條件批准比利時英博公司(INBEV N.V./S.A.)收購美國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的交易。
2008年7月13日,英博公司宣佈以每股70美元(總價520億美元)的價格收購AB公司的所有股份。本交易屬於兩個外國企業在境外實施的收購。英博公司是一家比利時上市公司,業務遍及美洲、歐洲和亞太地區等30多個國家,在中國的業務主要分佈在江蘇、浙江、福建等東南地區。AB公司是一家美國上市公司,在10多個國家設有啤酒廠,啤酒銷往8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中國的業務主要分部在東北。
由於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分別為57.64億人民幣和44.9億人民幣,達到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的申報標準,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英博公司和AB公司完成交易前必須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務部正式提出了申報申請,並遞交了申報材料。根據商務部要求,申報方于10月17日和10月23日先後提交了補充資訊,商務部審核後認為申報材料完備,達到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10月27日,商務部正式受理英博公司收購AB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
商務部依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對此次並購進行了審查,並多次召開研討會、座談會和聽證會,聽取有關主管部門、地方政府、行業協會、同業競爭者以及上下游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審查結果表明,從地域市場、産品市場和競爭格局來看,英博公司收購AB公司沒有在中國啤酒市場産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商務部決定對此次並購不予禁止。
鋻於此項並購規模巨大,合併使新企業市場份額增長較快,競爭實力明顯增強,為了減少可能對中國啤酒未來市場競爭産生的不利影響,商務部對審查決定附加下列限制性條件:
1、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現有27%的持股比例;
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股東發生變化,必須及時通報商務部;
3、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現有28.56%的持股比例;
4、不得尋求持有華潤雪花啤酒(中國)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
如果違反上述任何一項條件,英博公司必須事先向商務部及時進行申報,商務部批准前,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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