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暫免征收個人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稅
10月9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
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了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比照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於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
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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