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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副局長解讀船員服務管理規定

2008-10-22 10:43     來源:交通運輸部     編輯:張方翼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船員服務管理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規定的有關內容,記者就相關內容採訪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副局長王金付。

  《船員服務管理規定》是在怎樣的背景下出臺的?

  隨著我國航運業的發展,航運公司自己擁有船員並不允許船員自由流動的局面已被打破,船員服務機構應運而生。這些服務機構代理船員用人單位管理船員事務,提供船舶配員服務,代理船員辦理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國船員證書)等有關手續,對促進船員有序流動和擴大船員就業、方便航運企業管理船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時也出現了一些船員服務機構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船員權益的保護,盤剝剋扣船員工資,重復、高額收取費用或者只收錢不提供相應服務等現象,損害了船員的合法權益。因此,為規範船員服務市場,維護船員和船員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下簡稱《船員條例》)已于2007年9月1日生效。《船員條例》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對船員服務機構的條件、申請許可的程式以及取得許可後的行為規範作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為制定船員服務管理規定提供了立法依據。《船員條例》的規定較為原則,明確了制度內涵,但是缺乏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規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配套規章對其予以細化和明確,從而更好的發揮船員服務管理制度的基礎性管理作用。

  制定《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必要性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航運業的快速發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船員服務機構,制定專門的船員服務管理辦法,其必要性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一是需要加強對船員服務的管理。近幾年,我國出現了大量的船員服務機構。由於之前沒有制定專門的管理規定,船員服務機構資質沒有進行統一規範,船員服務品質參差不齊。一些船員服務機構以各種形式從事船員勞務活動,部分國外船公司也在國內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直接招募船員,船員服務市場比較混亂,並嚴重損害了船員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進行專門立法,加強對船員服務的管理。

  二是需要進一步規範船員服務市場。通過建立《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制度,明確船員、船員服務機構和船員用人單位的職責和權利,以及加強對船員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的處罰等手段,規範船員服務市場。

  三是需要進一步維護船員和船員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船員服務管理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建立工作制度、船員名冊、船員檔案,應當向社會公佈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應當誠實守信,維護船員合法權益。規定不得招用未經註冊的船員和尚未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船員提供服務,不得剋扣船員工資。同時規定了船員服務機構、船員和船員用人單位之間必須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協議)等,維護船員和船員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

  《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頒布實施有何重要意義?

  《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海事管理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有三個方面:

  一是有助於國家鼓勵支援公民從事船員職業,特別是在我國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中,為不發達地區的有志青年從事船員職業建立了暢通的就業渠道,增加了就業機會。

  二是有助於加強對船員服務機構的管理,規範船員服務市場,改變目前船員服務市場混亂的局面,維護和保障船員的合法權益,推動航運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是有助於提高船員服務機構的管理水準和航運市場的規範有序,確保船員服務市場沿著健康良性的迴圈發展意義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如何對船員服務機構的進行分類和管理的?

  鋻於內河和沿海的船員在管理上的差異,本《規定》將船員服務機構分為內河船員服務機構和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同時為加強對為國際航行船舶提供配員服務的管理,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又分為甲級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和乙級海船船員服務機構。

  在對船員服務機構的管理方面,《規定》明確交通運輸部主管船員服務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一實施船員服務管理工作;海船船員服務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服務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規定》進一步明確,設立甲級海船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提出申請;設立乙級海船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該機構工商註冊地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該機構工商註冊地沒有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設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該機構工商註冊地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主要有哪些規定要求?

  《船員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的出臺,是為了加強船員服務管理,規範船員服務行為,維護船員和船員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船員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共分六章,三十六條,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海事機構管理職能和船員服務機構的服務範圍。交通運輸部主管船員服務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一實施船員服務管理工作。其中海船船員服務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服務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船員服務的業務範圍包括代理從事船員服務是指代理船員辦理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國船員證書)等有關手續,代理船員用人單位管理船員事務,為船舶提供配員等相關活動。

  二是明確船員服務機構的資質。《船員服務管理規定》對船員服務機構的分類、準入條件、設立機構的申請和審批,以及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的內容、變更、核查、延續和登出等方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三是建立《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制度。第一,從事船員服務,需要取得《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第二,《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並實施中期核查制度,中期核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機構在《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上進行簽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第三,《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中期核查、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服務範圍以及辦理《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延續手續等,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海事發證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材料。此外,對有違規行為等情形的發生,海事管理機構有權採取登出、法人依法終止、撤銷或者吊銷《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

  四是明確了船員服務機構的權利與義務。船員服務機構不同於普通的仲介服務機構,在勞動關係中既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用工單位或仲介組織,而船員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不一樣,其所承擔的權利義務也不盡相同。如何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船員條例》的框架下,具體規範船員服務機構的權利義務是《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重點也是難點。《船員服務管理規定》作為《船員條例》的配套規章之一,主要是為加強船員服務管理,規範船員服務行為,維護船員和船員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而船員服務機構在勞動關係中的法律地位應當是由國家有關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來調整,因此只是對船員服務機構的權利義務做出原則性的表述,沒有對其在勞動關係中的法律地位做出規定。

  五是明確了船員服務機構應公佈收費內容及收費標準。船員服務機構在提供船員服務時,應遵守國家船員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有關規定,履行誠實守信義務,並向社會公佈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得重復或者超過標準收取費用。

  六是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第四章明確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職能,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船員服務機構管理檔案和名單公佈制度。另外,還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對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船員服務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登出《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第五章細化和充實《船員條例》有關對船員服務機構的處罰條款。

  七是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船員服務有特別規定。即為航行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船舶提供船員服務的,按照為國際航行船舶提供船員服務管理,應當取得《甲級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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