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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加快推行直通放行制度 提高通關效率

2008-09-04 09:55     來源:質檢總局網站     編輯:張方翼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出《關於加快推行直通放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更好地服務企業,促進進出口貿易健康發展,加快推行直通放行制度,進一步提高檢驗檢疫通關工作效率,並對《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直通放行管理規定》(2008年第82號公告)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進一步進行了明確 。

  通知明確,為使更多的企業享受直通放行待遇,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可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監管有效、風險可控的原則,進一步放寬申請實施直通放行企業的條件要求。但為保障品質安全,實施直通放行的出口企業仍應限于生産企業。

  對未列入《實施出口直通放行貨物目錄》的出口貨物,地方政府和企業有特殊要求的,各檢驗檢疫局可按照監管有效、風險可控的原則提出意見,報總局批准後,在批准區域實施直通放行。

  按《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直通放行管理規定》要求,實施進口直通放行的貨物應符合相關條件,包括要求來自非疫區(疫區含動植物疫區和傳染病疫區)。在執行中,對疫區問題可按以下原則掌握:凡符合其他直通放行條件,且總局未要求必須在入境口岸對貨物集裝箱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用原集裝箱直接運至目的地的進口貨物,均可實施直通放行。需要在入境口岸對集裝箱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疫區和進口貨物名單由總局確定,統一在總局門戶網站上公佈(www.aqsiq.gov.cn→進出口商品檢驗→集裝箱檢驗檢疫),並實時更新。各局要嚴格執行,嚴禁擅自擴大衛生除害處理範圍。

  通知還要求,各地檢驗檢疫局對實施直通放行的進出口貨物,各局既要加強監管,注意與海關監管的銜接。進口直通放行貨物海關通關手續辦理完畢後按規定需要運至目的地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口直通放行貨物經産地檢驗檢疫合格後需要運至口岸辦理海關通關手續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可依法對運載貨物的集裝箱等運載工具採取加施封識、GPS定位監控等監管措施。進口直通放行貨物在辦完海關通關手續之前,出口直通放行貨物已經進入海關監管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採取加施封識和GPS定位監控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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