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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補助地方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

2008-08-12 11:03     來源:財政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
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8]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規範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們重新制定了《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任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以便進一步完善此項工作。

  附件: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援和引導地方改善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設施狀況和工作條件,促進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事業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立項、統一分配、分級管理、專款專用、追蹤問效的原則,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為補助性質,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地方財政資金,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五條 專項資金應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原則和補助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支援公益原則。專項資金重點支援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發展,推進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二)擇優扶持原則。專項資金對積極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管理工作到位、資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區和單位給予重點支援。

  (三)適當傾斜原則。專項資金重點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傾斜和扶持。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是縣級及縣級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基礎設施維修改造、設備購置等。具體包括:

  (一)地方圖書館、文化館(中心)、劇院(場)等公共文化基礎設施維修改造及設備購置;

  (二)地方博物館維修改造、改善陳列布展和館藏條件;

  (三)省、市、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維修保護;

  (四)地方特色劇團基礎設施維修改造、設備購置(含流動舞臺車配送)和優秀劇(節)目創作等;

  (五)地方體育系統所屬體育場(館)等設施維修及設備購置;

  (六)地方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射臺等廣播電視設施維修及設備購置;

  (七)地方新聞出版事業單位設備購置及技術改造補助;

  (八)其他符合專項資金分配原則的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人員和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等。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和要求;

  (二)符合專項資金分配原則和補助範圍;

  (三)項目應經過充分論證,績效目標明確、方案合理可行、組織實施有保障。

  第十條 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結束後,財政部根據各省(區、市)地方財力和文化體育與傳媒財政投入狀況、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數量和中央補助標準等因素,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確定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大型項目和重點項目補助資金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申請另行下達。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省級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省(區、市)縣級及縣級以上圖書館、文化館(中心)、劇院(場)、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體育場(館)、廣播電視臺站等公共文化設施基礎數據庫,制定維修改造和設備購置規劃和年度計劃,根據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並結合地方財力確定年度備選項目,報財政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後方可列入備選項目。

  地方特色劇團維修購置、優秀劇(節)目創作以及地方新聞出版事業單位設備購置及技術改造,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文化、新聞出版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申請以及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確定備選項目,報財政部審批。

  其他符合專項資金補助範圍的大型項目或重點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在財政部下達預算控制數後1個月內,將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和《年省(區、市)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匯總表》、《年省(區、市)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一)》《年省(區、市)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二)》一式兩份報送財政部。

  第十三條 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確認,根據項目情況相應調整預算控制數,正式下達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涉及專業性較強的項目,由財政部商相關中央級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門後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專項資金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經費下達到項目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財政部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省級財政部門應按要求建立地方項目庫。

  第十六條 項目執行中要建立項目負責人制度,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實施中的各項工作。項目單位應保證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對專項資金實行單獨核算並加強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批復的項目及預算執行,不得自行調整。項目執行過程中,因項目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應按照規定程式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審定後進行調整,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並就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撰寫總結報告,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應匯總本省(區、市)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考評情況,並在下年度申報專項資金時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將專項資金決算納入本單位年度決算,並單獨加以説明。項目完成後如有結余,經省級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項目單位以後年度的設備購置和設施維修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所形成的國有資産應嚴格按照國家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第二十二條 維修改造和設備購置項目應按照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對專項資金實行追蹤問效制度,定期組織專家或委託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仲介機構等,對專項資金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考評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項目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財政部將視情節輕重,對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或所在省(區、市)實行調減預算或暫緩撥款等處罰:

  (一) 項目申請內容不真實的;

  (二) 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的;

  (三) 截留、挪用和擠佔專項資金的;

  (四) 因管理不力,給國家財産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五) 無特殊原因,專項資金撥付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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