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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就紡織服裝市場建設與管理技術規範徵意見

2008-07-16 09:38     來源:商務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紡織服裝專業市場建設與管理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行業標準徵求意見

  為促進紡織服裝專業市場規範發展,商務部組織有關單位制定了《紡織服裝專業市場建設和管理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行業標準。為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保證標準的可操作性,現將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網上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對標準內容提出建議和修改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08年7月31日。

  聯繫電話:010-85093690 85093696

  傳  真:010-85093695

  E-mail:jsbiaozhunchu@mofcom.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標準處

  郵  編:100731

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附:

紡織服裝專業市場建設與管理技術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服裝專業市場建設和經營管理術語及定義、建設及經營環境、經營管理、從業人員、招商管理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各類紡織服裝專業市場建設與經營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8883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GBJ 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15630 消防安全標誌設置要求

  GB10001.1 公共資訊標誌用圖形符號(第一部分中的通用符號部分)

  GB/T 17217 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SB/T10397-2005 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場建設及管理技術規範

  JGJ 48 商店建築設計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紡織服裝專業市場 textile clothing wholesale market

  指以經營針紡織品服裝為主要交易對象的、集聚的針紡織品及服裝商品佔該市場經營商品的80%以上的交易市場。

  3.2

  市場投資建設者

  由政府、發展商或投資商構成。市場建設者對所投資建設的市場擁有所有權和經營權。

  3.3

  專業市場管理機構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a wholesale market

  指在紡織服裝專業市場運營管理的組織。主要包括:專業市場管理公司、市場管理委員會或市場發展管理局等機構,其成員由市場管理經驗豐富的專業部門和專業人士組成。

  專業市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市場投資建設、招商計劃及招商、佈局規劃、消防管理、治安管理、銷售資訊管理、售後服務規範等。

  3.4

  專業市場從業人員

  指在紡織服裝專業市場管理機構工作的人員、市場內的交易商及相關服務人員。

  3.5

  交易商 trader

  在紡織服裝專業市場從事商品交易的主體,包括:生産企業的銷售商、批發商、代理商、網上交易商、批發和零售兼營者以及採購進貨的零售商和個體工商戶等。

  3.6

  店面 shop(鋪面或攤位Booth/Stall)

  市場中同一種類商品交易活動場所的最小單位。

  根據市場交易商品類別劃分的若干個經營區,同一類別商品經營區內交易活動場所的最小單位為店面(鋪面或攤位),由交易商租賃使用、直接經營或擁有,是交易商獨立從事交易活動的場所。

  3.7

  招商制 leasehold system

  紡織服裝專業市場為集聚交易商並能開展市場統一的經營管理而採取的招商形式之一。具體做法:由市場投資建設者以合同方式,將一定的經營面積(也稱店面、店舖或攤位),以招標租賃形式招進交易商。市場投資建設者或其委託的專業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招商管理和市場運營,交易商依據市場管理章程從事商品交易活動。

  3.8

  産權制 property system

  紡織服裝專業市場為集聚交易商並收回部分建設投資而採取的招商形式之一。具體做法:由市場投資建設者以合同方式,將一定經營面積的店面(或店舖、攤位),出售給交易商,交易商直接經營或擁有産權,其經營者納入市場的統一經營管理。

  4 建設環境要求

  4.1選址要求

  4.1.1 市場選址應符合本地區的城市建設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要求,並將欲建市場納入本區域市場建設規劃中。

  4.1.2 市場選址應在交通方便,輻射範圍廣,不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地方。

  4.1.3 市場主體建築安全距離應符合防火規範規定的範圍。

  4.1.4 紡織服裝專業市場的主體建築應符合《JGJ 48商店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

  4.2 場內環境要求

  4.2.1 場內佈局規劃應合理,要設有車輛和人員專用出入口。

  4.2.2 場內應按當地綠化主管部門規定進行綠化,創建美好的人文環境。

  4.2.3 場內各種標識應齊全、正確、明示,標識應符合《GB 10001.1公共資訊標誌用圖形符號》的規定。

  4.2.4 應設置與市場交易規模相適應的專用機動車停車場,並設置機動車單行線。貨運、裝卸停車場與交易商、顧客乘用車停車場應分別設置。停車場的主要通道應寬敞,場內地面應承重、平整、耐磨、防滑。

  4.2.5 場內應清潔、衛生,不得有影響環境衛生的污染源。

  4.2.6 強化環境保護意識,減少或禁止使用不可回收的朔料包裝袋。

  5 經營環境要求

  5.1 賣場環境要求

  5.1.1 賣場地面應堅固、平整、清潔、防滑。

  5.1.2 賣場應設有主通道,應明示安全出口,保證通行順暢和疏散迅速,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JGJ 48》中3.2.8的規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5.1.3 賣場空間應寬敞明亮、通風、空氣清新、無異味。

  5.1.4 賣場內應設相應的休息場所和設施。

  5.2設備設施要求

  5.2.1 賣場應有良好的採光、照明、通風、排水、防塵、廣播通訊、公告等設施。

  5.2.2 多層賣場應設有人行自動扶梯、垂直升降電梯、要設置貨用專用電梯。

  5.2.3 賣場應設有中央空調或其他空調設施。

  5.2.4 賣場應設置與賣場面積、條件相匹配的衛生間。衛生間應有無障礙設施。衛生間的衛生應符合《GB/T 17217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5.2.5 應設置垃圾收集和分類處理設施,垃圾應及時清理。

  5.2.6 應設置銷售必須的倉儲設施,以確保正常交易。

  5.2.7 應按商品大類佈局經營區域,並按商品類別配置商品陳列設施。

  5.2.8 消防設施應符合本標準6.3的規定。

  5.2.9 賣場的出入口應配置無障礙設施。

  6 消防治安要求

  6.1 消防安全要求

  6.1.1 市場建築應符合《GBJ 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和設備,並通過消防主管部門驗收。

  6.1.2 應設有消防通道,通道寬度不得少於2.4米。要明示規範的消防標誌,並符合《GB 15630消防安全標誌設置》要求。

  6.1.3 在緊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裝置應急照明設施等。

  6.1.4 應成立專職的消防組織,明確市場防災防事故第一責任人,並分別制定有火災應急預案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保持隨時啟動和安全有效運轉。

  6.1.5 任何人不得在賣場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6.1.6 應配備專職電工、定期檢查電路、用電設施和用電安全。

  6.1.7 多層建築的賣場物品堆放應符合承重及堆放高度要求。

  6.1.8 市場內所有從業人員應定期進行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處理以及消防知識的培訓和技能訓練。

  6.2治安要求

  6.2.1 市場要有應對各種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的處理預案。

  6.2.2 市場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治安防範規章制度。

  6.2.3 場內應設有治安值班室。

  6.2.4 保安人員要經過崗位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6.2.5 保安人員要熟知處理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的各種預案和方法。

  6.2.6 市場應配備防盜監控實施,實行24小時監控。

  6.2.7 市場應建立健全保安防範組織。

  6.2.8 有完善的顧客物品存放保管設施。

  7 招商管理要求

  7.1 資質審查

  7.1.1 專業市場管理機構與交易商簽訂入場經營租賃合同後,交易商應提供下列有效資質證明: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b) 稅務部門批准核發的稅務登記或註冊稅務登記證;

  c) 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經營人員身份證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和被授權人身份證;

  d) 依法建立合同臺帳和檔案。

  7.1.2 以上資質審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場經營。

  7.2 招商管理

  7.2.1 提倡市場建設者成立專業市場管理機構,對市場運作進行專業化的管理。

  7.2.2 已開業運營的市場,應建立持續性的招商工作制度,以確保市場經營實行定期的交易商淘汰制,不斷引進新客戶,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7.2.3 招商指導思想應與市場建設宗旨、方針一致,制定公開、公正、系統、完整的招商計劃,採取招標租賃等現代行銷理念和行銷方法,為市場的正常運轉和繁榮打好基礎。

  7.2.4 招商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招商廣告和宣傳內容應真實、準確。

  7.2.5要公開招商政策,讓經銷商共用公平、公正的市場資源,處理好政府各部門、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係,保證紡織服裝專業市場資源在市場調節下的自主運作。

  7.2.6要嚴格遵守招商法律規定,根據國家有關商業房地産銷售中的有關法律依據和相關政策,有計劃地開展招商活動,向進入市場交易者提供市場建設有關的各類批件和資料等。

  7.2.7 要建立招商檔案,明確招商檔案類別的劃分和管理規範,建立短、中、長期和永久性招商檔案管理體系。

  7.2.8要對招商人員進行嚴格的職業道德培訓,通過嚴格的招商管理,提高市場經營者、市場管理者的素質,用現代市場營運管理技術,提升市場交易方式,實現紡織服裝專業市場的更新換代。

  8 經營管理要求

  8.1 商品品質管理

  8.1.1 應制定紡織服裝專業市場商品品質審核準入制度。紡織服裝專業市場商品品質審核應包括下列要求:

  a) 商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規定;

  b)進場交易的商品應有商品合格證和按規定要求提供使用説明書;

  c) 進場交易的商品標識應規範,要明示商品産地和生産企業或經銷商名稱;

  d) 進場交易的商品應有品質監督審核部門的相關報告;

  e) 實行強制性認證的進場交易商品應有強制性認證證書;

  f) 實施生産許可證管理的進場交易的商品,應提供生産許可證;

  g) 進場交易的進口商品應有報關單和商檢報告;

  h) 進場交易的代理或授權交易的商品,應有商標註冊證或商標使用授權書。

  8.1.2 場內交易或售出的商品應有産品出廠的品質保證單。

  8.1.3 紡織服裝專業市場應設立專職的商品品質管理部門及品質檢測中心,配備專業、專職檢測人員,對商品品質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應對採樣記錄、檢測報告、客戶檔案進行登記。

  8.1.4 紡織服裝專業市場應設立紡織服裝産品研發、設計及趨勢發佈中心。組織相關人員對紡織服裝及布料功能性進行開發,研究流行趨勢,建立推廣品牌,並適時將上述結果予以發佈。

  8.2 價格管理

  8.2.1 進入紡織服裝專業市場交易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應符合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1) 所有進場交易的商品應明碼標價,標簽應使用物價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標簽或經其批准的標簽;

  (2) 所有進場交易的商品標簽應標明商品價格、名稱、規格、産地、等級等內容;

  (3) 特價交易商品應標明其價格理由;

  (4) 所有售出商品應開具銷售憑據或發票。

  8.3 經營秩序管理

  應設置經營管理督導員,專門負責對市場經營秩序和交易商進行督導管理。

  8.3.1 監督指導所有進場交易的交易商應持證持照經營,佩帶胸卡。

  8.3.2 監督指導所有進場交易的交易商應建立交易商檔案,並對交易商的資質、業績、信譽及經營行為等進行監督指導。

  8.3.3 對分區經營的店面(或店舖、攤位),應進行經常性的督查管理,及時了解交易商在日常交易中的需求或變化,以確保有序經營。

  8.3.4 經常性地督查交易商是否做到了誠信經營,公平交易。

  8.3.5 市場應建立對違規交易商的處理或清退制度。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對有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行為的交易商進行制度規定的處罰。

  8.4 交易管理

  8.4.1 監督指導交易商建立健全臺賬制度。

  8.4.2 鼓勵交易商進行電子結算。

  8.4.3 鼓勵開展網路電子交易。

  8.4.4 應運用電腦建立數據庫,加強各種交易數據管理。

  8.4.5市場應設置資訊臺或電子螢幕,公示市場交易資訊、商品資訊、價格資訊、即時新聞、天氣預報、重大活動公告以及市場各項承諾及服務措施等。

  8.5 服務管理

  8.5.1 市場入口處應設置服務台和區域分佈導圖,並設有專職人員為顧客提供導購服務。新建市場應設置電子屏區域分佈導圖設施,以方便顧客。

  8.5.2 商品售出後出現的品質問題,應按國家有關“三包”規定處理。

  8.5.3應設置投訴辦公室,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信箱,公佈投訴電話。處理投訴應制度化,責任到人,限定時間,對處理結果和投訴者滿意度進行詳細記錄。對不悔改者按市場規定進行處理。

  8.5.4應建立服務監督制度,定期對進場交易的顧客和交易商進行經常性的滿意度抽樣調查,徵詢對市場服務的意見,記錄在案,制定解決辦法並改進。

  8.5.5 應兌現對進場交易者的各項服務承諾。

  8.5.6 應設置有對殘疾人服務的人員和用具等。

  8.5.7 應對貨運物流或配送服務實行統一管理。

  8.5.8應編制有《市場管理工作手冊》,內容包括市場管理工作流程、各部門管理制度、建設環境管理、經營環境管理、消防治安管理、招商管理、經營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市場信用管理等。

  9 從業人員管理

  9.1從業人員要求

  9.1.1 市場應配備品質安全檢驗、環境衛生管理、設施設備檢修、物流配送、裝卸搬運、消防安全管理、治安管理、顧客投訴處理、銷售服務等方面的從業人員。市場不同崗位從業人員應持本市場有效上崗證件上崗。

  9.1.2 進場工作的專業市場管理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在場內從事指定工作以外的各種交易活動。

  9.1.3 進場交易的交易商等不得在場內從事註冊交易內容以外的違法交易活動。

  9.2 從業人員培訓

  專業市場管理機構應建立培訓上崗制度,不定期地對不同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記錄並存檔培訓和考核的情況。市場所有從業人員應接受所在市場開展經營安全、交易活動等方面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10 市場信用管理

  紡織服裝專業市場應做到誠信經營,建設並完善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會信譽度。

  10.1 應對商品品質和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本標準要求準入商品,禁止假冒偽劣商品入場,禁止短尺少寸、以次充好等欺騙消費者行為,及時處理顧客對品質問題的投訴。

  10.2 應督促交易商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稅費,不偷逃稅款。

  10.3 應嚴格執行國家保護智慧財産權的相關法律。監督場內經營商品無倣冒、無侵權投訴記錄。

  10.4 應維護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防止商業賄賂、行業壟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10.5 市場應在工商、稅務、衛生、環保監督等部門無違法記錄,在金融、保險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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