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發加強公路養路費票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北京、重慶市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公路養路費票據票證(以下簡稱為養路費票據)是交通規費徵稽部門在收取公路養路費時,向繳費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和通行憑據,是徵繳雙方核算財務收支和車輛上路行駛的法定憑證。最近個別地方反映有基層徵稽人員夥同社會人員,採用套打空白繳訖證、虛填繳訖證繳費金額、降低標準收取外地車輛公路養路費等方式,騙逃繳納公路養路費,造成國家應徵規費大量流失,嚴重擾亂了交通規費徵收工作秩序。為杜絕類似行為發生,根據《財政部 交通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國公路養路費票據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58號)及國家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公路養路費票據票證管理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養路費票據發放和核銷管理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和徵稽機構要把規範和加強養路費票據管理作為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進一步完善養路費票據管理制度,健全養路費票據管理機構,科學設置養路費票據管理崗位並配備專門的票據管理人員,全面加強養路費票據購領、入庫、保管、發放、核銷和登記管理。特別是在公路養路費徵收及票據發放核銷環節,要切實落實好以下六方面的要求:
(一)必須嚴格實行票款分離管理,堅決禁止養路費票據保管簽發和養路費費款收取由同一工作人員承擔;
(二)必須嚴格實行養路費票據填制和審核發放分離管理,堅決禁止養路費票據填制和審核發放由同一工作人員承擔;
(三)必須嚴格實行養路費票據微機填制,除個別不具備微機徵收條件的偏遠地區徵稽部門外,堅決禁止以手工方式填寫養路費票據;
(四)必須嚴格實行養路費票據同時同步填制,堅決禁止將養路費票據中的收據聯、繳訖證聯或其他聯另行填寫;
(五)必須嚴格實行屬地徵收管理原則,除按規定辦理正常調駐手續或經省級徵稽機構審核並協調有關地區同意按調駐處理的車輛外,堅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外省籍車輛收取公路養路費。在稽查工作過程中發現有欠、漏繳費的外省籍車輛要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
(六)必須嚴格實行養路費票據領用日清月結管理,堅決禁止養路費票據和費款收入在有關工作人員環節超時積存。
二、加強養路費票據使用管理監督檢查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和徵稽機構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養路費票據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認真開展養路費票據使用管理情況抽查活動。通過查驗與審核養路費票據收發登記臺賬、票據存根、庫存票據,車輛檔案,繳費臺賬,記賬憑證,收入賬簿等相關資料,加強發出票據與費款核對、票據與徵收臺賬和車輛檔案核對、賬面庫存票據與實物核對,確保票款相符、票賬相符、票(收據)證(繳訖證)相符、賬物相符。
三、強化養路費票據使用資訊管理和查詢服務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和徵稽機構要進一步加強養路費徵收稽查管理系統建設,建立完善以省為單位的養路費徵收和票據管理資訊數據庫,並由省級徵稽部門實行集中管理。在此基礎上,要進一步強化養路費徵收及票據使用情況的系統查詢功能,積極試行和推廣養路費稽查全國聯網管理,確保車主車戶及各地徵稽部門都能夠通過網際網路等多種方式,及時、準確地查詢到在用車輛的繳訖證類別與號碼、繳訖證有效期限、有效期繳費金額、繳訖證補換記錄、徵收單位、是否辦理調駐等相關資訊,以強化和完善養路費票據使用情況監督,消除偽、假養路費票據的使用空間。
四、全面開展養路費票據使用管理專項檢查活動
部決定2008年下半年在全國開展養路費票據使用管理專項檢查活動。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徵稽機構要迅速成立專項領導小組,制定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組織專門人員,對本省區內的各基層徵稽單位近年來的養路費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深入檢查,特別是要重點檢查2007年以來各類手工簽發以及用於外省籍車輛的養路費票據。必要時,應協調有關地區的徵稽部門共同調查核實。對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或違反國家養路費徵收及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必須立即糾正並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各地要結合專項檢查情況,及時總結經驗,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全面規範和強化養路費票據管理,促進公路養路費依法、足額、有序徵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項檢查工作總結請於2008年12月25日前報部。
聯 係 人:顧志峰
聯繫電話:010-65292778,65292781(傳真)
電子郵箱:GLSGLGLC@MOC.GOV.CN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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