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下發通知印發《財政部工作規則》(全文)
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工作規則》的通知
財辦[2008]27號
部內各司局,部屬各事業單位,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5月30日召開的財政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附件:《財政部工作規則》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
財政部工作規則
(2008年5月30日財政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財政部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財政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財政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財政職能。
三、財政部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理財,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領導職責
四、財政部部長、副部長(包括中紀委駐部紀檢組長,下同)、部長助理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財政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財政部的工作。副部長、部長助理協助部長工作。
六、財政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財政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財政部日常工作由部長、副部長、部長助理分工負責處理。副部長、部長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部長的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財政部進行對外公務活動。
八、部長、副部長和部長助理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氣,團結協作。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處理的重大事項,副部長、部長助理要及時向部長報告,來不及請示的,事後應及時報告。部領導參加黨中央、國務院會議後要及時將會議精神向其他部領導進行通報。會議文件、會議記錄應送相關部領導傳閱後交辦公廳部長辦公室存查。
九、實行部領導AB角工作協調製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部領導為A角,協助工作的部領導為B角;A角出差或其他原因離崗不能處理其分管工作時,由B角代行處理,並切實負起責任,待A角返崗後主動説明代行職責情況;AB角一般不同時外出。
第三章 決策程式
十、財政部工作實行科學民主決策。要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科學民主決策程式、規則、機制。
十一、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財政宏觀調控政策、財政改革政策措施、財政預決算草案和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財政規章等重大決策,由財政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十二、財政部提請國務院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以及各司局提請部黨組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政策建議,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應採取適當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三、各司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財政部的各項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並加強督促檢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四、財政部及各司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十五、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財稅法律、行政法規立法建議,提出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制定財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法律規範。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財政規章和重要的規範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財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六、財政部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財政部與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報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製定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與有關部門聯合製定的重要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發佈前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規章應及時向國務院報送備案。
十七、提請部務會議討論的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和決定的財政規章草案由條法司審查或組織起草。財政規章的解釋工作由條法司組織辦理。
十八、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 政務公開
十九、財政部及各司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財政資訊發佈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財政工作透明度。
二十、財政部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領導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財政部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
二十一、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財政部門戶網站、財政部文告、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行政監督
二十二、財政部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二十三、加強財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規章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以及其他部門有權對財政部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十四、財政部及各司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財政部有關司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財政部報告。
二十五、財政部及各司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財政部領導要親自批閱重要的群眾來信;堅持部長接待日制度。
二十六、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二十七、財政部辦公廳要行使部內督辦職責,負責對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的批辦件,國務院交辦件,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有關部委會辦件,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領導專題會議議定的事項,部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等進行督辦,並適時通報各司局辦理情況。
第七章 廉政建設
二十八、財政部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規範工作流程,按流程和時限認真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説明理由堅持原則不得辦理。
二十九、財政部及各司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財政部各級領導幹部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友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謀取私利。
三十一、財政部對各級領導幹部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造成損失的案件,嚴肅追究責任;對政府採購、基建工程等方面規避招投標、內幕交易、接受商業賄賂及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以及對越權辦事、權錢交易、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違法的行為,堅持嚴肅查處;對領導幹部和重要崗位以權謀私的案件,堅決依紀依法處理。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二、財政部實行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領導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三、部黨組會議由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或書記委託副書記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請有關同志列席。主要任務: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及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指示;
(二)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重要決定、決議的具體措施;
(三)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重要文件報告(徵求意見稿)按要求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五)確定機關黨委(紀委)的工作任務;
(六)討論財政中長期規劃、重大財稅改革措施和年度重點工作;
(七)討論決定財政部內設機構變動、正處級以上公務員的任免及獎懲;
(八)處理重要的涉外問題;
(九)其他應由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黨組會議不定期召開。必要時可召開黨組擴大會議。黨組會議的議題和其他與會人員,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託召集會議的副書記確定。黨組會議的組織、記錄和會議紀要的編寫,由黨組秘書負責。黨組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
三十四、部務會議由部領導和各司局(委、辦)、在京直屬單位負責人參加,由部長或部長委託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定、重要會議精神;
(二)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精神;
(三)通報經濟和財政形勢;
(四)審議擬訂的財政法律、法規草案(送審稿),審議財政規章;
(五)部署重要工作等。
三十五、部長辦公會議由部領導和部內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由部長或部長委託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指示;
(二)討論預決算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等財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分析財政工作形勢,研究工作措施;
(四)討論決定年度會議計劃、外事計劃、立法計劃、培訓計劃、財務計劃;
(五)討論決定各部門、各地區請示部裏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機關職工生活等。
監察部派駐監察局局長列席部務會議和有關部長辦公會議。
三十六、部領導專題會議由部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主要任務:研究、協調和處理部領導分管工作中的專門問題或專門事項。
三十七、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分管部領導提出,經辦公廳匯總後,報部長確定。部領導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分管部領導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辦公廳起草和編號、部長簽發。部領導專題會議紀要由相關單位起草,辦公廳統一編號,主持會議的部領導簽發。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向下級財政機關通報或公開報道的,由辦公廳根據會議紀要擬定《情況通報》或新聞稿,報部長審定後發佈。
三十八、財政部領導不能出席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向部長請假。各司局領導請假,由辦公廳匯總後向部長報告。
三十九、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的開會時間要相對集中,以保證領導既能集中時間參加會議,又能有足夠的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
四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和財政工作需要,召開全國財政工作會議。辦公廳和有關司局要認真做好會議的準備工作。
四十一、財政部各司局要嚴格按照部長辦公會議批准的年度會議計劃,召開全國專業性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厲行節約,盡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原則上不許召開計劃外會議,確屬需要,報部領導批准。各司局召開的全國專業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地方廳(局)級領導參加,確需邀請的須報主要部領導批准。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二、財政部機關公文應當符合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的規定,按照《財政部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財辦[2000]35號)進行辦理。
四十三、財政部收到的重要公文,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呈報有關部領導閱批後轉有關司局辦理。
四十四、以財政部名義報送國務院的公文,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報送國務院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司局的分管部領導應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處理建議。
四十五、在公文辦理中司局之間應加強協調,如意見有分歧,主辦司局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司局協商,協辦司局要積極配合。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司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主管部領導,由主管部領導進行協調或裁定。
四十六、各司局按部領導分工報批公文。司局長無權簽發以財政部名義制發的各類公文。
四十七、由部長或其他部領導簽發公文的許可權分別為:
(一)由部長簽發的財政部文件和我部主辦的聯合發文: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的報告、請示、意見;財政部令,財政部公告;財政部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建議書、行政訴訟答辯狀、行政訴訟上訴狀;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和財政規章及重要的規範性文件;涉及國家預算的重大問題的處理;重要的涉外事項和政策性宣傳稿件;財政部內設機構變動和司級以上幹部的任免、處分等。此類公文先由分管部領導核簽意見或建議,報部長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長簽發。
(二)由副部長、部長助理簽發的財政部文件和我部會辦的聯合發文:外部門主辦會簽我部的上行文,回復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及其常委會辦事機構、國務院辦公廳徵求意見的公文,年度中央部門預算和調整預算的批復,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預算的分配和下達,中央與地方年終結算的批復事項,在部領導核準的預算指標範圍內劃撥資金,對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及由財政部主辦的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答覆,一般規範性文件,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行政復議、應訴法律文書,年度會議計劃批准召開的專業會議,一般涉外事項和政策性的宣傳稿件,財政部印發的《財政簡報》、《財政簡報(增刊)》、《財政動態》、《財政資訊專報》和《財政監督要情》等。外部門主辦我部會辦的聯合上行文,一般也由分管部領導簽發[屬部長助理分管的,簽批意見後報副部長(黨組副書記)簽發],並報部長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長閱發。如內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見需要部領導決策的,由分管部領導提出建議意見後報部長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長簽發。
四十八、除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國際司、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人事教育司、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外,各司局對外正式行文均需以財政部辦公廳名義制發,由制發司局主要負責人簽發;重要的報其分管部領導核簽。
四十九、各司局要指定專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財政部公文的審核工作,進一步精簡公文,提高公文品質。部文件、部函、部黨組文件、各司局以辦公廳名義行文正式印製前,辦公廳文秘部門要進行復核,上行文必須經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同時,要加快網路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處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風紀律
五十、財政部及各司局領導必須堅決執行財政部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財政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財政部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重要事項必須及時報告;財政部工作要與黨中央、國務院保持高度一致。部領導發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講話和文章,若無統一口徑,事先要報國務院同意。各司局長髮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講話和文章,須按辦公廳對外宣傳統一口徑,若無統一口徑,須報部領導批准。
五十一、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二、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財政部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財經、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通過參加或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財經、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五十三、財政部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實情,關心群眾,解決實際問題。要最大限度地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
五十四、除黨中央、國務院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和要求參加的會議外,財政部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地方和部內各司局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接見、照相、頒獎、剪綵、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
五十五、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財政部領導和司局長離京外出,要嚴格按《財政部領導和相關司(局)長離京出差或休假等請示報告的規定》(財辦發[2003]106號)辦理。
財政部派出機構、部屬事業單位、部主管社團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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