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銀監會發佈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緊急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力
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第1號)
銀發〔2008〕152號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重慶營業管理部,蘭州中心支行、昆明中心支行,四川、陜西、重慶、甘肅、雲南省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當前,抗震救災工作進入關鍵階段,為儘快向災區群眾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務,滿足災區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併為災後重建做好準備,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決定對受到地震災害影響的四川、甘肅、陜西、重慶、雲南等重災省市實施恢復金融服務的特殊政策。現將各項特殊金融服務政策緊急通知如下:
一、切實履行“六項服務承諾”,保證各項捐贈和救助資金及時到位。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切實履行“六項服務承諾”,特事特辦,確保抗震救災捐款、匯款通道順暢運作;做好救災款項的支付清算服務,確保救災款項第一時間到達指定收款人賬戶;做好資金調運和匯劃,保障災區客戶提取現金的需求,保證救災款項及時入賬和撥付;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設法恢復受災地區網點的正常營業,特殊情況下可設臨時營業點,以保證客戶辦理業務的需求;對有關抗震救災的國際救助資金快速辦理,並盡可能減免費用;開啟抗震救災綠色授信通道,積極做好抗震救災貸款投放,支援抗震救災物資的及時採購和流通,對電力、通訊、公路、鐵路等受災害影響大的行業和企業採取特殊的金融服務支援,保證信貸審批效率,確保救災貸款及時到位。
二、緊急布設服務網點,確保受災群眾在安置點就近獲得銀行服務。由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協調指定,在每個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區域,至少要有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網點,只要技術條件具備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全力支援與合作,加緊改造相關係統,實現上述網點可受理其他銀行業務,並免收客戶各類相關跨行費用。同時,其他各金融機構要抓緊修復受損較小的營業網點,在保證員工人身和財産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恢復對外營業。對損毀嚴重、傷亡較重,不能正常營業的網點,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要從全系統調配專業人員支援災區,滿足災區網點正常營業的人員需求。根據災區需要,安排充足的業務運作機具和相關設備,確保ATM機、電腦、發電機、不間斷電源和保險箱等支援設備及時到位。要及時公告通知客戶網點變更情況,確保受災群眾能夠就近獲得金融服務。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採取一切措施確保災區現金供應和支付結算渠道暢通,幫助受損機構特別是當地農村信用社開展支付業務;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執行簡便快捷、易行易控的特殊準入政策安排,同時做好臨時銀行營業網點非營業時間的安全管控。
三、千方百計做好資金調度,採取靈活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方便提取存款。根據受損的實際情況,盡一切力量保障受災群眾的存款支取。對於持有效存款憑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辦理。對於有效存款憑證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現金。對於其他可能出現的各類特殊情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要及時組織商業銀行迅速做出反應,提出安全可行的解決辦法。對短期內恢復營業有困難的金融機構,當地銀監局可協調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技術和業務支援。
四、妥善安排好災害發生前已發放貸款的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援。對借款人主動還款的,應及時週到地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及時將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五、儘快做好受災群眾金融權益調查、跟蹤和確認工作,盡力保障客戶存款和銀行資金等重要資訊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抗震救災的同時,及時摸清各類財産,包括營業場所(如營業大樓、金庫)、業務運作設備(如電腦、ATM機、POS機)、各類檔案資料(如檔案、合同、賬冊)等受災情況,對各類財産損失要分門別類,準確評估登記;要保護好客戶和銀行機構各類業務數據和交易資訊,儘快恢復備份數據;實時跟蹤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罹難和失蹤人員名單,嚴格確認客戶身份資訊,並及時核對其與本行相關債權債務基本資訊,耐心妥善地處理好其家屬和直接相關人員的查詢核實工作。
六、切實做好抗震救災和災區重建的信貸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資源調配力度,優先保證抗震救災急需物資生産與流通的信貸需求。要抓緊制訂災區重建的信貸支援計劃,合理調整信貸資源地區配置,從信貸總量、信貸資金和授信審查等多方面優先支援災區重建。
七、加強安全保衛,嚴防金融欺詐。確保重災致損營業網點的安全,在保證人員搜救通道的前提下維護好劃定的警戒線,設定專人輪流守護損毀的金庫、保險箱、現金尾款箱等現場,確保現金安全。其他部分受損的網點和臨時網點要做好金庫守護和運鈔安全工作,嚴格實施安全控制,保證網點安全運營。嚴防各類針對受災地區銀行服務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和監管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加以制止,同時保障銀行員工人身和銀行財産安全。
八、加強協調,密切合作,為災區恢復金融服務提供有力支援。有條件的重災省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應適時公佈服務熱線電話或設置呼叫中心,及時了解災區人民金融服務需求,並做好災區金融服務政策等相關諮詢工作;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應盡全力對受災地區網點提供支援,在可能和急需的情況下,積極協助受災地區分支機構,配合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對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幫助,共同做好恢復災區金融服務工作。
本通知相關內容適用四川、甘肅、陜西、重慶、雲南等重災省市,具體災區範圍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以縣為單位進行劃定。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施行,直至救災工作基本結束,具體時間由當地人民銀行和銀監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聯合將本通知迅速轉發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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