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就治理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徵求意見
關於徵求對關於治理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維護水運市場秩序,解決水路內貿集裝箱超重問題,減少水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經研究,我部擬開展水路內貿集裝箱超重治理工作。現徵求對《關於治理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的意見,請組織有關單位認真研究,于4月25日前反饋書面意見。聯繫人:交通運輸部水運司 趙前,聯繫電話:(010)65292645,傳真:(010)65292638,電子郵箱:zqian@wti.ac.cn。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關於治理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保持水路內貿集裝箱運輸持續健康發展,關係國民經濟運作和交通行業發展全局。內貿集裝箱存在的超載問題,對內貿集裝箱裝卸運輸生産安全帶來了重大隱患。為制止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保障水路運輸生産安全,維護水路集裝箱運輸秩序,必須對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現象進行治理。通知如下:
一、超載治理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宗旨,按照“把住源頭,綜合治理;標本兼治,依法嚴管”的要求,對內貿集裝箱超載進行綜合治理,嚴格禁止內貿集裝箱超載、實際裝載貨物與單證數據不符、裝卸運輸超載內貿集裝箱等違法行為,促進內貿集裝箱運輸安全、規範、可持續發展。
二、超載治理原則
1、全面治理與港口重點治理並重;
2、技術監控、法律規範與經濟管理相結合;
3、階段性集中治理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
三、超載認定標準
1、符合GB/T1413-1998標準的國際標準集裝箱,20英尺箱單箱總重超過24000Kg的為超載箱,40英尺箱單箱總重超過30480Kg的為超載箱。
2、符合GB/T1413-2008標準的國際標準集裝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單箱總重超過30480Kg的為超載箱。
3、集裝箱卡車運輸國際標準集裝箱時,需遵守我國公路管理部門發佈的載重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4、運輸裝卸國際標準集裝箱的集裝箱機械,其額定能力應滿足超載認定標準規定的單箱重量,否則不能用於內貿箱運輸裝卸生産。
四、超載治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內貿集裝箱碼頭閘口秤重系統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6個月內,所有內貿集裝箱碼頭閘口必須配備稱重系統。內貿集裝箱碼頭經營人完成集裝箱碼頭閘口改造和稱重系統建設工作後,需通過由當地港政部門的驗收。在規定時間內未具備閘口稱重系統的內貿集裝箱碼頭,視為營業條件不完備。建立閘口稱重系統建設後,每一個重箱必須經過稱重並記錄保留重量數據,只允許未超載的集裝箱裝船。
(二)建立內貿集裝箱重量監控資訊系統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9個月內,建立內貿集裝箱重量監控資訊系統,所有內貿集裝箱碼頭閘口稱重系統獲取的重量數據等必須直接或通過碼頭業務資訊系統傳輸至交通部和地方港口主管部門的內貿集裝箱重量監控資訊系統。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與監控資訊系統聯網、尚未實現內貿集裝箱重量數據自動傳輸運作的內貿集裝箱碼頭,視為營業條件不完備。
(三)超載箱減載作業實行統一的高收費制度
內貿集裝箱裝船碼頭應通過閘口稱重系統嚴把每一個重箱進港關,對超載箱採取退回措施或就地進行減載,嚴禁將超載箱裝上船。所有內貿集裝箱卸船碼頭必須對卸船過程中發現的超載箱進行減載,嚴禁將超載箱運出港區。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發現違規超載箱的碼頭經營人,除收取基本裝卸費用外,還應統一按照基本裝卸費3倍的額度,向發運超載箱的貨主、承運超載箱的船公司收取超載箱減載作業費,用經濟手段制裁內貿集裝箱超載現象。
所有內貿集裝箱碼頭經營人和承運人對於無視內貿集裝箱超載標準違規超載的集裝箱應堅決減載,對於虛報、瞞報、謊報內貿集裝箱實際重量的行為應及時舉報。任何故意串通放行超載箱或裝卸運輸超載箱的行為,一經查實,由當地港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章予以相應處罰。
(四)對內貿集裝箱超載實施監管
各地港航部門是對內貿集裝箱超載實施監管的主體。自本通知發佈後,各地港政部門要組織好轄區內的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宣傳工作,督促碼頭經營人完成碼頭閘口稱重系統和資訊系統的建設改造。對於已經具備營業條件的碼頭經營人應及時組織審核驗收,對在規定時限內仍未完成相關工作的內貿集裝箱碼頭,除要求限期整改外還應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符合營業條件規定。
各地港航部門通過內貿集裝箱重量監控資訊系統對內貿集裝箱超載實施常態化監管的同時,應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內貿集裝箱裝船碼頭是否嚴把內貿集裝箱進港關,督促碼頭經營人對進入閘口的每一個重箱進行稱重,按規定採集、保存、報送內貿集裝箱重量等數據,對不遵守管理規定的碼頭經營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各地海事管理部門應積極協助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工作,對集裝箱船舶運輸加強監管,若發現船舶上裝有超載箱,可以暫停向該船核發出境簽證,由船公司對超載箱進行處理後予以放行。
五、組織保障
(一)為加強領導,交通部成立《治理內貿集裝箱超載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和部署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工作,並在交通部水運司臨時設立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辦公室。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和港航管理部門是開展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工作的主體,各地要指定職能機構和人員,按照交通部的統一部署開展相關工作,做好宣傳貫徹和檢查驗收工作。
(三)內貿集裝箱碼頭是落實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措施的重點環節,各地港航部門要指導轄區內的內貿集裝箱碼頭經營人,從安全生産的大局,積極配合完成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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