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條例(徵求意見稿)》設定行政許可説明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博物館機構作了簡要規定,對館藏文物保護和管理的一些方面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為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促進博物館事業的發展,發揮博物館的功能,規範對博物館的管理,國家文物局組織起草了行政法規《博物館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在其中對博物館的設立和終止、博物館工作人員等的資質、藏品保護和管理的一些方面設定了行政許可。在起草過程中,國家文物局先後兩次召開論證會,聽取各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各類博物館代表和專家學者對設定行政許可具體項目的意見。現將設定行政許可項目的必要性,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説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一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社會發展規律,維護公共利益。國家文物局和參加論證會的各位代表一致認為,博物館是為研究、教育和欣賞的目的,收藏、保護、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博物館事業發展順利,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了貢獻。為進一步促進博物館事業的發展,發揮博物館的功能,規範對博物館的管理,國家制定博物館專項法規,並通過設定行政許可等制度強化保障措施,符合中國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國家大政方針的貫徹落實,能夠促進保護文化遺産、發揮文化遺産作用等公共利益的維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國家文物局和參加論證會的各位代表一致認為,博物館是向公眾開放的社會服務機構,從事收藏、保護、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見證物的活動,屬於事業單位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應當通過行政許可確立其主體資格;博物館的終止,會影響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見證物等文化遺産作用的發揮,並可能危及這些文化遺産的安全,也應當通過行政許可努力保障文化遺産作用的發揮以及文化遺産的安全。部分參加論證會的代表認為,終止博物館,是博物館設立者的權利。只要藏品的處置符合法定要求,行政部門沒有權利不同意終止博物館。國家文物局採納了這種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還規定,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國家文物局和參加論證會的各位代表一致認為,為研究、教育和欣賞的目的,收藏、保護、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博物館行業,是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行業。博物館工作人員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譽和適當的條件,直接關係到文化遺産的安危和公眾素養的高低,直接關係到中華民族的文化能否得到認同和傳承。博物館工作人員應當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從事博物館藏品修復、複製、拓印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博物館陳列展覽設計、施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博物館的導覽講解員,應當分別取得國家或者省級文物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部分參加論證會的代表認為,博物館工作人員等的資質管理的具體要求,應當在《博物館條例》中明確。也有部分代表認為,博物館實行品質等級評定制度,是博物館行業多年來的要求,此次用法規的形式將其確定下來,是非常必要的。博物館工作人員等的資質管理的具體要求,應當根據不同等級的博物館提出不同的具體要求。博物館工作人員等的資質管理制度,應當與博物館的品質等級評定制度一樣,由法規授權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文物局採納了這種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參加論證會的許多代表認為,少數博物館存在一些不夠收藏標準,或因腐蝕損毀等原因無法修復且無繼續保存價值的藏品。這些藏品,在所在的博物館已經不能有效發揮研究、教育和欣賞的作用,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佔用了所在的博物館的保護和管理資源。但是,這些藏品可能在其他博物館依然可以發揮研究、教育和欣賞的作用,而且,腐蝕損毀的藏品能否修復以及是否確無保存價值,也需要一個再認識的過程,以最大程度地保護文化遺産。國家文物局和參加論證會的各位代表一致認為,博物館處置不再收藏的藏品,是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和財産安全的特定活動,應當設定行政許可。考慮到非國有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具有共同的使命和任務,對非國有博物館處置不再收藏的藏品,也應當設定行政許可,並在具體程式上作出相應規定。參加論證會的許多代表還認為,博物館藏品必須得到妥善保護,但少量的科學研究項目,包括藏品保護的科學研究項目,需要對藏品本體進行取樣分析。取樣分析,必然對藏品造成破壞,應當嚴格控制,並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和財産安全的特定活動,設定行政許可。國家文物局也採納了這種觀點。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規定,“許可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國家文物局和參加論證會的各位代表一致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從館藏文物保護的角度出發,博物館是文物收藏單位的一種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章,規定了館藏文物保護和管理的具體要求,但沒有涉及博物館的機構和人員具體管理等內容。博物館管理的具體要求,國家尚未制定法律,因此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關於博物館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以及修復、複製、拓印藏品的具體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已經授權國務院另行制定,其中包括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關於對藏品本體進行取樣分析的管理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沒有涉及。需要指出的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也已經同意對博物館藏品取樣審批設定行政許可。《博物館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有關內容,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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