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露水情緣”惹出房産官司
40多歲的臺商林先生和18歲的小潔在上海相識相戀並同居,之後小潔懷孕,林先生便購買了普陀區石灣路的一套房屋給小潔居住。但孩子出生兩個月後,兩人即宣告分手。8年後,林先生向普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收回這套房屋的産權,理由是房屋的首付、裝修、還貸都是他承擔的;而小潔卻拿出房産證:上面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日前,普陀區法院公開審理了這一民事案件。究竟是“贈與行為”還是“婚房”?成了法庭上雙方辯論的焦點。
2002年3月,44歲的臺商林先生在本市一家夜總會裏認識了當時只有18歲的無錫女孩小潔。兩人相識不久便同居在一起,之後小潔發現自己懷孕了。為了讓小潔安心,林先生購買了普陀區石灣路的一套房屋讓其居住。房屋總價近80萬元,首付款23萬餘元,剩餘為貸款。房屋産權登記在小潔名下。
2003年7月,林先生出差回到家中,卻被眼前的情形驚呆了:小潔和兩個月大的兒子不見蹤影,家中的一切貴重物品,包括家電都被搬走了。原來,由於雙方年齡差距太大,林先生又忙於生意,兩人感情破裂,小潔帶著兒子回了無錫。林先生掛念孩子,之後每月都會抽時間去無錫探望,每月還會支付7000元左右的撫養費。而石灣路的房子,則一直由林先生獨自居住。
8年之後,這套房子已經升值到了近400萬元。今年初,小潔的母親對林先生説,她們打算把房子賣了,這筆錢就留給孩子,至於撫養費,就不用林先生繼續出了。林先生一聽急了,這套房子的首付款、裝修費用、物業管理費都是他承擔的,每月4500多元的貸款還款到今年6月為止也都是由他支付的。
法庭上,被告小潔的律師稱,小潔依法取得房屋産權證,應當受到保護。林先生當時購買房屋,是贈與行為。2002年購買房屋時,小潔的年齡還沒有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所以房子根本不可能是婚房。
而原告代理律師表示,林先生購買房屋目的是為了組成家庭,並非贈與。房産登記于小潔名下,一是因為林先生是臺商,辦理購房手續很複雜;二是因為當時兩人還沒辦結婚手續,為了讓小潔安心與他共同生活。林先生也向記者表示,如果是贈與行為,雙方分手後,他就沒必要再繼續還貸了。而贈與行為的發生,應經過合法的民事程式。
法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宣判。(徐軼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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