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發生在2年前,震驚兩岸、臺灣治安史上首件臺商夏崇惟被綁53天后遭丟棄在無人荒島案,臺灣“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整起事件不是擄人勒贖,而是高達3億多元(新台幣,下同)債務糾紛衍生的妨害自由案件,昨(14)日將主謀林瀅淵依私行拘禁罪判刑4年2個月確定。
參與犯案,前往廣州將夏男從住家押到漁船上囚禁53天,並“丟包”到澎湖險礁嶼的郭翊祺、蔡錦雄、黃啟展等14名共犯,分別判刑10月至3年8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被害人夏崇惟在1999年間,原為林瀅淵經營的廢五金及報關公司員工,他受林委託,挂名擔任永達、鵬達公司負責人,併為林處理公司在香港及大陸的業務、資金、支票。
2005年至2007年間,林因被限制出境,無法親赴大陸地區處理公司事務,他懷疑夏趁此機會動用公司資金及營收,於是在臺對夏提出侵佔告訴,最後夏同意還錢,並匯還9000多萬元。但林認為,依公司的營利拆算,夏仍欠他3.4億元,要求返還。
林認為,在臺灣、香港、大陸地區對夏進行民事訴訟,勝訴機會不大,於是假藉追討款項名義,找來郭翊祺、蔡錦雄、黃啟展等人,于2011年1月8日在廣州押走夏男,關在漁船上53天,並以電話、電子郵件向夏在臺灣的家屬索討3億多元。
夏的家人為救回夏男,除分別向大陸公安、臺灣警方求助,也同步籌錢,依林男等人的指示,分3次將約9700萬元的款項,匯到林所指定的香港某銀行賬戶,但夏仍未獲釋。
前年3月1日淩晨,林發現自己的惡行已被警方監控,於是指示手下將夏載往澎湖縣貝吉嶼南方的險礁嶼上,把夏棄置島上,並留下手機供其打電話報平安。夏獲釋後,以手機通知妻子,臺當局“刑事局”立即根據這通電話通話位置,與臺“海巡署”在澎湖海域逐島喊話搜索,最後終於找到夏,將他救回。
臺“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男因不甘公司資産、營業所得遭夏侵吞,又求償無門,因而起意押人取款,使被害人遭拘禁在茫茫大海的漁船上50多天,手段惡劣,14日依私行拘禁罪將林判刑4年2月定讞。(台灣網 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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