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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糾紛日增 臺商隱名投資為哪般?

2010-07-15 15:19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程軼文

  6000家臺資企業,在工商管理部門在冊登記僅629戶———這是記者從東莞工商局得到的數字,這種情況被一些臺商和地方主管部門形容為“隱名投資”。

  廣東是中國大陸臺資企業最集中的地區之一,其中東莞又是大陸臺商最為密集的城市之一。

  目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已組織部分在粵全國人大代表、臺盟、臺聯人士就《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涉臺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調研。

  規避法律法規造成“隱名投資”

  廣州市臺協會長程豐原表示,目前廣州有2600多家臺企,投資總額超過123億美元。其中,有300至500家企業是屬於“個體戶”性質的商貿類企業,這些臺企全都是“隱性”的。“這些不只是廣州的情況,整個廣東省都是如此。”他説。

  隱名投資俗稱“入暗股”,是指由於某種原因,投資一方實際出資認購(隱名投資人),但工商登記材料或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記載的出資人卻是他人(顯名投資人)的投資現象。東莞市主管臺灣事務的副市長江淩説,隱名投資的背後,是很多臺胞通過委託大陸居民作為投資代理人,或通過在其他地區投資後再轉投資大陸的現實狀態。

  江淩説,造成隱名投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對臺胞在大陸的投資主體和投資形式限制較為嚴格,對臺胞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的管理則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保護法的適用投資主體僅現定於“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此外多數省區並不允許臺商在大陸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設廠。但隨著兩岸經貿往來的不斷深入,臺商在大陸的經營模式和營業領域不斷擴展,兩者交叉就在客觀上導致部分臺企和臺商被動變成了“隱身機構”和“隱身人”。

  深圳市臺協副會長洪嘉生説,大陸法律對個體戶的限定,諸如僱員8人以下,工廠面積300平方米以內等條款還是上世紀80年代規定的,顯然已與現在的經濟發展形勢不相適應了,現在來大陸發展的“個體臺商”越來越多,很多是“被迫”成了隱名投資人。

  産業領域的限制也成為臺商選擇隱名投資的驅動之一。目前臺商投資也要受到國務院出臺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限制,例如教育、高檔酒店(四星級以上)、醫療、運輸等,仍在限制産業之列。因此,臺商透過隱名投資或合資形式才能涉獵這些産業。

  此外,對大陸法律法規不熟悉也是造成部分臺商臺企“隱名”的原因。東莞市臺商協會會長葉春榮説,由於臺灣地區相關法律允許隱名合夥、隱名出資等投資形式存在,一些臺商往往認為大陸相關法律法規也有類似規定,忽視和誤解了必須履行的審批和註冊手續,結果形成隱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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