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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陽市招商優惠政策

2011-02-22 11:16     來源:台灣網     編輯:程軼文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促進我區經濟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改善投資環境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決定》以及《中共南陽市宛城區區委、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招商引資的若干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製定以下有關規定:

  第一條:凡外來客商在我區投資並辦理法定手續的項目,除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均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條:外來客商提供投資場地。以兩辦一鄉一鎮;現已建成的城區、城效市場為依託的宛誠商貿投資區,有針對性地聯繫招商,儘快建成一批專業化、規模化、品牌化的市場;以白河灘塗為依託,在北起新店園藝場,經白河鎮盆窯、姜營、龍王廟、溧河二十里屯,至黃臺崗勾營園區建成水上游樂、灘塗果木、綠色休閒渡家等旅遊觀光業投資區;以外環路以南的溧河鄉杜莊村、王堂村,火車南站范營村以北、南新路以西、白河以東建立工業投資區;以白桐幹渠現有的規模養殖為依託,設立水産養殖投資示範區;以各鄉鎮政府所在地為依託,加大小城鎮建設力度,建立各具特色且有典型輻射帶動作用的工貿師範小區。

  第三條:鼓勵外來客商來我區進行投資,興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大力支援外商投資興辦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歡迎和支援外商利用資金、技術、設備、智慧財産權,對我區現有企業進行"嫁接"改造。鼓勵外來客商購買我區企業産權、股權並參與經營管理,或對現有企業承包租。積極鼓勵外來客商投資興辦商貿、娛樂服務、專業市場、城鎮基礎建設等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條:以現有支柱産業為基礎,設立對外招商項目庫,凡來宛城區投資者,均可自由或自帶項目。

  第五條:對外來客商投資項目的審批及有關政照,屬我區管轄的,統一在區非公有制經濟辦證收費服務大廳集中辦理。在辦證過程中,按照有關政策,本著"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給予收費優惠。對項目審批辦證實行限時辦理,凡投資者報送齊全的審批材料,原則上即時辦理,當日完成,有特殊情況不能即時辦理的,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需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受理部門實行代理服務制,時間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超過時限的,客商有權向區招商辦投訴中心投訴。

  第六條:投資客商可以通過有償出讓、轉讓、出租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興建高新技術企業用地,價格在基準地價基礎上減收10--20%。從事農業綜合開發的企業用地,在合同規定的開發期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七條:外來客商投資興辦農業、林業、牧業加工企業的,可將企業當年繳納的相當新增的增值稅的25%或全部返還給企業。開發性農業項目,從投産起3年內免征新增産值的特産稅,後3年減半徵收;開發荒灘等廢棄地的,從投産起特産稅免征5年,後5年減半徵收。

  第八條:在市控制區以外新建的生産性招商企業,減半徵收市政建設配套費;産品出口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三年內減半收取水資源費。在控制區以內新辦招商企業的,有關部門可根據客商需要,協助到上級業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在宛城區興辦的招商企業,按照當年為本區財政新增貢獻數額,獎勵企業法人:上繳財政增長10--100萬元的,獎勵企業法人新增部分的15%;100萬元以上的,獎勵企業法人新增部分的20%。外商投資對我區老企業進行嫁接改造,上繳財政增長25--35%、36--50%、51%以上的,分別按照增長部分的5%、6%、7%獎勵外商投資者。資金由當地財政支付。

  第十條:對客商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符合我區産業結構調整方向的項目,區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特殊優惠。

  第十一條:外來客商投資新辦的企業,固定資産投入2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1億元人民幣(或折合相應外幣)以上的,有所在地人民政府分別免費提供1畝、3畝、4畝、5畝土地使用權給投資者,用於建造個人生活設施或其他建築物,其土地使用權與投資興辦項目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相同。

  第十二條:給予外來投資者居民待遇。外來投資企業建設和生産所需的土地、水、電、交通運輸和通訊等,主管部門給予及時和充分支援,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區內企業。未來企業的投資者和聘用的工作人員及其眷屬在子女就學、入托、計劃生育等發面,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對招商企業實行重點保護。區位、區政府向我區作出較大貢獻的客商頒發"宛城區榮譽公民"證書;對固定資産投資200萬元以上的招商企業(含專業市場),掛牌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四條:對招商企業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市政府制定的《南陽市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目錄》規定執行,有浮動幅度的按下限執行,不得超標準收費。對城區內招商企業各種規費的徵收,一律有區收費服務大廳統一辦理,嚴禁進入招商企業收取。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對招商企業進行攤派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堅決制止企業;四亂;行為。對舉報職能部門及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區紀檢委、監察局、政法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調查,並按照《中共宛城區委、宛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優化企業生産經營環境的有關規定》的有關條款,從嚴從快查處。

  第十六條:執法機關對招商企業採取封存財務帳表、銀行帳戶等限制措施,須經區招商辦同意。公檢法司部門辦理涉及企業的案件必須完善法律手續,並事前向區位、政府彙報。

  第十七條:對招商企業所在地的群眾,當地鄉鎮辦政府和村組要加強教育,並幫助客商協調解決施工和生産經營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對干擾破壞企業建設、生産經營的違規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時果斷處理。構成犯罪的,要堅持從重從快的方針,依法嚴懲。同時,要追究鄉鎮辦、村組和居委會主要領導的責任,幹部、黨員參與鬧事的,要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積極鼓勵全區各級機關、團體、企業、幹部、職工、農民和外地在宛客商、我區在外工作人員參與招商引資。招商引資要採取以地招商、以資源招商、以商招商、以情招商、以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招商等各種形式,實現計劃內的、計劃外的、國家的、民間的、國內的、國外的全方位突破。

  第十九條: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和招商引資工作辦公室,負責對全區招商引資工作的領導、管理和協商。招商辦內設外商投訴中心,集中受理外商投訴案件,指定有關部門限時答覆和解決有關問題,為外商投資建立完善的服務體系和法律保障體系。

  第二十條: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外國友人與機構在我區投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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