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貿究竟對誰更有利
一、服務業在臺灣經濟中的地位
在深化海峽兩岸經貿合作中,《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具有格外的重要性。因為大陸去年第三産業增加值佔GDP比重為46.1%,首次超過第二産業佔比(43.9%),未來佔比還將繼續提高;臺灣更早已是一個服務業為主的經濟體,2008年—2012年,臺灣産業結構中服務業佔比在67.4%—69.4%之間,服務業佔臺灣就業人口比重超過58%。而且,臺灣服務業平均薪資高於工業,增長波動也小于工業。在這種情況下,要讓兩岸經貿最大程度帶動兩岸經濟發展,特別是令臺灣經濟受惠,就必須為兩岸服務貿易創造更好發展環境。由於兩岸貨物貿易已經發展到了相當大的規模,去年便高達1973億美元,進一步發展兩岸經貿的重心也相應必然要放到服務貿易上;服務貿易的發展,又有助於貨物貿易的深化及其效益提高。
二、“服貿”對臺灣經濟的意義
迄今海峽兩岸經貿發展的最突出特點就是不對稱開放,在貿易、投資、人員流動等所有方面,大陸對臺灣的開放程度都遠遠高於臺灣對大陸的開放程度,臺灣經濟受益良多。即使在對等開放的情況下,由於大陸經濟規模和穩定性均遠遠優於臺灣,且優勢日益擴大,臺灣産業和整個經濟受益程度也高於大陸。
在爆發東亞金融危機的1997年,大陸GDP相當於臺灣的3.2倍,到2012年已達16.8倍。2012年,臺灣GDP折合人民幣30893億元,大陸已有4個省經濟規模超過臺灣:廣東(57068億元)、江蘇(54058億元)、山東(50013億元)、浙江(34665億元)。到2013年,大陸GDP進一步增長至568845億元。
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大陸已經成為世界經濟主要增長源,對世界經濟增長的貢獻佔30%。由於世界經濟步入低增長時期,中國大陸的經濟增長率也在放慢;儘管如此,其增長率在全球大國之中依然最高。一個規模居世界第二、增長率在全球大國中最高且相當穩定的市場,對於任何産業、任何企業都有著不可替代的重大意義。
在更大背景上考察,各國産業結構中第三産業所佔比重隨著經濟發展而日趨上升,服務貿易早已是世界貿易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東亞,服務貿易、特別是高增值和高技術的現代服務貿易相對製造業而言仍然是對外貿易的軟肋;通過增進區域內合作來增強本土服務業競爭力,共同提升在全球經濟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就成為區域內各方一條可行的道路。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府將屬於一國之內的臺灣地區列為優先給惠的對象,確屬意料之中。
三、大陸對臺灣的不對稱開放
如上文所述,不對稱開放是迄今海峽兩岸經貿發展的最突出特點,在貿易、投資、人員流動等所有方面,大陸對臺灣的開放程度都遠遠高於臺灣對大陸的開放程度,不僅對臺灣履行了對其他所有世貿組織成員方的全部義務,而且臺灣商人在大陸還一直享受著“同等優先”的待遇。相反,臺灣當局多年來一直對發展同大陸的經貿關係深具戒心,對大陸商品、資本、勞動力實行了嚴厲的市場準入限制,其在入世之後對大陸的市場開放措施多年來多數是口惠而實不至,開放項目多屬臺灣的優勢産業,不開放項目則是大陸的優勢産業。直到2009年初,仍有2200種大陸商品不能入臺。
(一)兩岸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不對稱開放
在2010年達成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早期收穫計劃下,在貨物貿易領域,大陸對539項原産于臺灣的産品實施降稅,2009年大陸自臺進口上述産品金額138.3億美元,佔當年大陸自臺進口總額的16.1%。臺灣對267項原産于大陸的産品實施降稅,2009年臺灣自大陸進口上述産品金額28.5億美元,佔當年臺灣自大陸進口總額的10.5%。
(二)兩岸人員流動和勞動力市場的不對稱開放
臺灣人士在中國大陸旅行、居住高度自由,就業待遇寬鬆,大陸對臺灣人士陸續開放了多種專業技術人員就業市場,僅2007年一年就向臺灣居民開放了會計、衛生、電腦技術與軟體等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臺灣醫師可在大陸直接執業,大陸有關仲裁機構增聘臺灣仲裁員,允許臺灣農民在大陸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直接申辦個體工商戶等等。
非國有企業機構自不待言,就是大陸國有事業單位,也在數年前就向臺灣人士打開了就業的大門。正因為有寬容的環境,在中國大陸常住的臺灣人士才能接近20萬之眾。
相反,臺灣經濟本來較為發達,本地勞動力成本居高不下客觀上導致島內企業需要輸入外來勞動力,本來有潛力吸收較多的大陸勞動力,既為大陸剩餘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又有助於抑制臺灣經營成本上漲,實屬“雙贏”方案。
然而,臺灣當局多年來嚴厲限制島內企事業單位使用大陸勞動力,即使在前些年島內勞動力短缺、迫切需要輸入外勞時,臺灣當局也不顧大陸勞工同文同種的優勢而計劃優先向東南亞國家勞工開放。對少數以合法身份進入臺灣企業的大陸勞工,臺灣當局又百般限制其基本人身權利,如禁止大陸漁工上岸住宿,等等。在臺灣當局的限制下,本來頗有潛力的臺灣勞動力市場多年來幾乎對大陸勞動力完全封閉。
直到新世紀以來,臺灣當局在這個方面方才開始改進。如2003年1月,臺“陸委會”通過《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開放跨國企業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受訓、商務訪問等商務活動,也可讓大陸人士來臺工作,最長可停留4年,並將申請審批期從兩個月縮短至10個工作日。但無論是出於人道主義原則還是處於提高經濟效率目的,臺灣當局在這方面的改進空間都仍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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