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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擬放寬大陸配偶父母來臺期限

2011-03-11 08:49     來源:中新網     編輯:程軼文

  兩岸通婚頻繁,大陸配偶父母親來臺停留期限可望放寬。臺灣“移民署”表示,陸配父母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擬由現行2個月增為3個月,若陸配懷孕7個月以上或坐月子,得延長為6個月。

  據“中央社”報道,臺灣“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製作業程式,報請“行政院”核定。

  臺灣“內政部移民署”表示,未來大陸配偶父母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規定,由現行停留期間2個月放寬為3個月,但不得辦理延期,且每年來臺不得超過2次,共計6個月。

  草案也修訂,大陸配偶有懷孕7個月以上或坐月子的情形,則其父母親探親停留期間得延長至入境翌日起6個月。

  為因應陸生來臺就學及兩岸學術文化交流需要,這次增加陸生親屬來臺探親相關規定,規定來臺就讀2年制副學士班、學士班的陸生父母,以及來臺就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的陸生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得來臺探親,並增訂上述對象在臺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5日,且不得申請延期的規定。

  配合兩岸簽署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新修訂的辦法中也增訂大陸經貿投資經營管理者父母來臺探親的配套措施,放寬部分對象家人來臺探親的規定。放寬對象包括:大陸駐臺民間機構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航空(運)公司駐點人員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及大陸地區部分經貿專業人士種類的父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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