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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閩臺商明年可在閩換領駕照

2010-11-30 09:30     來源:中新社     編輯:張蕾

  中新社福州11月29日電 (記者 孫賢迅)在福建投資的臺灣同胞明年1月1日起,可以憑在臺灣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向福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同類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9日通過了修訂後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憑在臺灣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本省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

  據了解,憑臺灣駕照申領同類駕照,目前在大陸尚無先例,為福建首開先河。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徐平今日稱,根據憲法“一個中國”的原則,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臺灣同胞在閩投資應當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修訂後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臺灣同胞來閩投資的,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並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根據這一總體性規定,實施辦法在社會保險方面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享受社會保險的相關待遇。”

  在臺胞子女就學方面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的,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的待遇,並可給予適當的照顧”;“臺灣同胞投資者經批准可以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興辦臺胞子女學校。”

  在資格證書方面,實施辦法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以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或者考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臺灣地區相關資格證書經本省有關部門依法確認的,可以在本省適用。”

  新修訂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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