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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律人探討彌補法律盲區便利兩岸經貿往來

2010-09-29 09:43     來源:東南網-海峽導報     編輯:張蕾

  這兩天在廈門舉辦的海峽律師論壇上,來自兩岸的律師、學者就針對ECFA背景下,兩岸經貿往來過程中常見的法律盲區進行深入探討。臺商找人借款合夥去大陸投資,合夥人如何請求大陸公司提供營運盈虧的證據?兩岸都是使用印章代替簽名,印章極易雕刻,如何辨真偽?諸如此類,兩岸法律人從各自專才領域提出自己的見解,希望能夠彌補兩岸法律在對接上面的不足。

  “陸商投資”需儘快規範

  針對炙手可熱的 “兩岸投資與金融法律服務”議題,來自臺灣名陽法律事務所的劉陽明律師,深入分析了當下陸資赴臺的主要類型,“第一波,清一色是大陸的航空公司,它們以設立分公司的形式入臺,主要是從事一些票務方面的工作,相對來説比較單純。第二波,主要是以餐飲業為主,像小肥羊這樣的大陸企業到臺灣開設分店。第三波,則會以投資上市公司的股票為目標,相中臺灣的機電業、電子業,通過掌握股權來掌握技術。”隨著大陸企業在臺的商業活動愈加深入,難免會發生商業糾紛,進而衍生訴訟或仲裁,然而兩岸法律存在一定的差異性。

  “未來如何援引法律、法規,是一個莫大的挑戰。”劉陽明指出,別的不説,單單説陸商在臺的身份界定就有很大空白。目前,臺灣的法律,對此的界定很讓人疑惑。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4款中,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定義是“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僅限于 “自然人”,未及于“法人”,倘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設立新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這些公司法人如衍生法律事件,究竟要適用何種法律,目前的法律條文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劉陽明律師説,“陸資在臺新設立公司還是設立分公司、辦事處,不同的種類應該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個個都是問題,這些爭議在不久的將來勢必發生,臺灣地區主管機關對於相關法令是否有配套措施,恐已是當務之急,建議應該立即‘修法’或做出相關法令解釋。”

  應許可大陸律師入臺服務

  針對目前熱門的“陸資赴臺投資”相關問題,此次論壇上,兩岸律師也有諸多討論。大陸企業赴臺灣投資,完成大陸相關程式,資金進入臺灣以後,投資房地産、證券、金融等,與臺商投資大陸一樣,都需要很多文書,兩岸文書認證問題,就首先擺在眼前。而在論壇以“兩岸司法協助與律師協作”為主題的討論會上,兩岸的律師們就文書認證、同業相互協助等諸多方面形成共識。

  臺灣尚民法律事務所的張金盛律師説,前一陣子有傳出陸商在臺北買了整棟樓。雖不知道具體細節,但針對這個領域,張金盛指出,大陸人赴臺投資房産,需要提供大陸公證的授權書,但是臺灣方面往往因為不熟悉大陸格式,而不敢貿然採用。根據臺灣法律界的慣例,認證文書由法院和民間公證人認證,有統一的規格,很容易辨認真偽,而大陸提供的認證卻多有不被採納之處。

  這個隱患,其實已反映到了現實生活中。另一位經手過同類事件的臺灣資深律師深有感觸地説:“有一次來大陸參加司法考試,一份表格填錯了,需要出示身份證,但是工作人員看了半天,説你這是什麼證件,怎麼看不懂,同樣的,我們對於大陸人的身份證也很不熟悉,如果説真是偽造的我們也認不出來。”“我接觸的幾個案子,大陸做出的公證書,在臺灣都不被認同,全部要重新取證,這給工作帶來很大的麻煩。”

  針對此類問題,大陸的蕭滄澤律師強調,律師在兩岸生效的法律文書承認與執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總結作用。然而目前,在法務交流領域,很多都是大陸單方面在開放,臺灣並未做出對等的響應,最直接的例子,臺灣律師已經逐步可以在大陸獲得執業資格,而大陸的律師去臺灣從事法律服務卻難以獲得許可。蕭滄澤建議説,應該隨著企業赴臺投資,儘快補上大陸律師空白,這樣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這一點得到了多位臺灣律師認同。

  此外,張金盛律師説,兩岸目前仍沿用印章代替簽名,極易被模倣。在這一點上,張金盛建議,兩岸都應該採用簽名制度。可以借鑒涉外領域的一般做法,由具有公證資格的人簽名,這一類簽名要由相關部門匯整存檔核對,再送給金融單位主辦主管核對執行,以確保交易的安全。(記者 張燕娟 見習記者 楊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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