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消基會:信貸契約不利消費者
中新網3月1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灣消基會1日表示,臺灣多家銀行信貸契約有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要求提供本票等不利消費者權益約定,呼籲“金管會”應發揮監督功能。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針對10家銀行業者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進行內容檢視,發現多家業者有以契約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提前清償違約金未註明遞減原則、要求消費者提供本票、沒有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的處理原則等不利消費者權益的約定。
消基會呼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以法令強制要求契約字級大小,減輕消費者閱讀負擔;公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後,應加強查核業者使用的契約。
針對調查結果,政大法律系主任楊淑文表示,業者忽視消費者權益情況令人擔心。她指出,調查的10家銀行中,有7家銀行在契約中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契約期限權利,此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中業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讓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的規定。
楊淑文表示,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審閱期,並要求借款人將契約攜回閱讀前與審閱後簽名,確保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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