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修正“關稅法”
中新網2月4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當局“行政院會”4日通過“關稅法修正案”,增訂依“關稅法”與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屆期未繳納者,個人所欠金額達10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上,或是法人團體達200萬元以上;以及在行政救濟前,個人達150萬以上,或是法人達300萬元以上,“財政部”可函請出入境及限制出境。
這次“關稅法”修正中,對於擔保或保證金,除了過去現金、公債、銀行或信用合作收定期存單、信託公司信託憑證外,也新增經由“財政部”核準,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産權糾紛的財産,也可作為擔保品概括規定。
此外,為方便業者于貨物進口前,可預先了解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項目,估算其進口成本,這次“關稅法”增訂相關預先審核的規定,以利執行。
“關稅法”也明定,海關得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入或其他供應鏈相關業者,實施優質企業認證,經認證合格者,給予優惠措施;至於認證的相關規定,將由“財政部”另訂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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