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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康永漏稅抗罰敗訴

2009-10-30 11:20     來源:SRC-423     編輯:張蕾

蔡康永漏稅將罰繳稅款1101萬元。(來源:臺灣《蘋果日報》)

  台灣網10月30日消息 據臺灣《蘋果日報》報道,“康熙來了”主持人蔡康永,2004、2005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高達5200多萬元(新台幣,下同),因漏報被臺稅務部門連稅帶罰追繳1101萬多元,蔡康永認為,他是“執行業務所得”應先扣除必要成本再報稅,不應繳這麼多錢,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的所得都是“薪資”,昨判蔡康永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真要罰會繳清

  昨蔡康永在成都為“康熙盛典”演唱會作主持工作,他透過助理賴盛芳表示:“我們人不在臺灣,並不清楚情況,但相關稅務問題,都交給會計師處理,如果真的要繳,我們也會按規定繳清。”

  知名作家蔡康永轉戰演藝圈後,通過蒸發公司對外接洽主持、演講、表演等工作,事後蒸發公司收得的款項,再按比例轉為蔡康永的收入,蔡康永主張,這些收入是他執行表演業務的收入,依法可扣除必要成本後再申報所得,依據蔡康永的計算,他在2004、2005年從蒸發領到的業務所得,應僅2861萬元。此外,蔡康永也不甘因對所得性質的認知和臺稅務部門不同就被科罰。

  但臺稅務部門根據蔡康永和蒸發的演藝經紀合約認定,蔡康永是蒸發的專屬藝人,對外接案執行業務的是蒸發公司,蔡康永則是不需自負盈虧的受雇者,因此原本被扣除的工作必要成本2000多萬元,都應該算是蔡康永的薪資。臺稅務部門認為,納稅義務人有誠實申報的責任,有疑問也可以主動查詢,不能光以見解不同就短漏申報。

  少報兩千多萬元

  由於臺稅務部門在查帳的過程中,還發現蔡康永除了從蒸發公司領取的薪資外,另漏報其他營利、利息所得,加上蔡康永原本就申報的部分,臺稅務部門因此認定2004、2005年間,蔡康永應申報的所得收入高達5200多萬元,並非他申報的2861萬餘元,認定他漏報2339萬餘元,故要蔡康永補稅920萬元,還罰他需繳罰金181萬多元。蔡康永不服打官司抗罰,但法官認為臺稅務部門認定及裁罰有理,判他敗訴。(芮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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