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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將有條件開放代孕 至少有夫妻其中一方精卵

2013-12-18 09:10     來源:台灣網     編輯:孟雅詩

  台灣網12月1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日審查“立法委員”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法案詢答。該草案將有條件開放代孕,並對委託者和代孕者的資格做出相應規定。草案規定委託者須為不孕夫妻,且至少有夫妻其中一方的精卵;代孕應為互助、無償方式,但擬設營養、工時損失等費用上限。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惠貞引述醫界報告指出,目前22歲至40歲育齡期,約30萬人可能有不孕症狀,其中屬於女性子宮方面有受損者約佔不孕婦女1成至2成。

  江惠貞、蘇清泉等委員提出版本增訂受術夫妻條件、代孕者條件、代孕契約、仲介機構及胎兒與受術夫妻的法律關係,委託是以妻子先天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不適合懷孕者才能尋求代孕。

  江惠貞也提到代孕者需生過小孩,年齡限定在20歲至40歲,為避免代孕行為物化或商品化,應限定代孕次數並在法源中納入互助精神,代孕者僅代理懷孕與代孕子女並無血緣關係,其血緣關係屬於受術夫妻。

  江惠貞説,為避免受術夫妻提起親子之訴,建議直接將代孕生殖的子女與代孕者關係要與“民法”脫鉤,因此新法應排除“民法”1063條適用。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及葉宜津等版本認為,對婚姻以外有行人工生殖需求者,如單身女性且具有養育子女能力,有生育需求者應開放使用人工生殖法。

  國民黨立法委員”王育敏指出,“代孕生殖法”在2004年提出,經過5年多的討論以專法規定,並將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脫鉤。

  邱文達表示,支援代孕原則,透過“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目前重要的是在配套及管理。“健康署長”邱淑媞表示,代孕者在懷孕期間仍有反悔權,懷孕24周內可以選擇人工流産。

  邱淑媞指出,“衛生福利部”版本已在法規會,將在2014年1月3日開會討論,依行政程式再送到“行政院”討論並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希望在幾個月內可以送到“立法院”審理。(台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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