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11縣生育津貼疑打壓未婚媽媽
中新網9月1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馬英九當局以“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作為催生口號,臺灣“勵馨基金會”調查發現,臺灣有11個縣市在發放生育津貼時,會因媽媽的年齡等而有差別待遇,並以合法婚姻關係作為申請必要條件,形同打壓未婚媽媽。
臺灣“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包含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嘉義縣、宜蘭縣、屏東縣、花蓮縣和臺東縣等過半縣市,以合法婚姻關係作為申請生育津貼的必要條件,其中屏東縣牡丹鄉及獅子鄉甚至明定:“因危害善良風俗而受孕者不得申請。”
至於津貼發放金額,各縣市從3000元到數萬元(新台幣,下同)不等。紀惠容表示,臺灣宣稱重視兒童,就應讓所有孩童享有同等的福利資源,一體當成“最好的傳家寶”看待,不能因為媽媽的身份或居住地區而有差別待遇。她直言,如果縣市府仍以婚姻關係做為限制,就是帶頭違法、公開對孩子施加道德懲罰。
臺灣“兒童局長”張秀鴛坦承,目前生育津貼都是由地方自籌財源,當局無法強制統一。不過她強調,“兒童局”將行文縣市府,全面檢討生育政策,如有婚姻婚姻與年齡歧視條款,最晚應于3年內改正。張秀鴛説,2012年當局預計發放的32億育兒津貼,只要家庭年收入113萬以下,且父母有一方在家照顧兩歲以下幼兒者,都可提出申請,“不會排除未婚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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