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生活手冊

臺“婚姻法”更偏向弱勢群體

2011-08-22 09:30     來源:東南網     編輯:程冉

  走進婚姻,面對的就是柴米油鹽。婆媳矛盾、七年之癢乃至配偶出軌,兩岸已婚男女都可能遇到。

  當愛已成往事的時候,如何保護、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就成了最重要的問題。最近大陸婚姻法新解釋出爐,引發網友連篇累牘討論。有人松了一口氣:“再也不用擔心鳳凰男女婿分走給女兒買的婚房了。”也有人意氣難平:“女人太不容易了,以後絕不敢輕易走進婚姻。”在海峽對岸,是否也有同樣的爭議與疑慮呢?

  調查

  贍養費2萬元/月付到再婚或老死 

  據“今日新聞”報道,平均每10分鐘,臺灣就有1.2對怨偶離婚。按照“內政部”統計,臺灣有偶人口離婚率約在12%左右。2009年臺灣有11.64萬對新人結婚,離婚的則有5.7萬對。據臺灣“雲萱基金會”數據,“七年之癢”是臺灣婚變魔咒,婚後6到10年是離婚高峰期。並且隨著婦女受教育程度提升、經濟能力增強,近年來聲請離婚的婦女比例已與男性基本持平。

  近10年來,臺灣離婚率節節攀升,月入10萬(新台幣,下同)的職業“離婚證人”應運而生。這些人所在的“離婚事務所”專門幫人離婚,業務範圍從派私家偵探蒐集客戶配偶找小三的證據,到幫助客戶爭取財産、贍養費應有盡有,堪稱“一站式”服務。

  據臺灣資深律師總結,女生提出離婚的,沒孩子的話多半在乎財産分配,有孩子的則在乎監護權與撫養教育費用。據有20年離婚官司從業經驗的臺灣律師王如玄介紹,在臺灣目前的協議離婚案件中,女方可以拿到贍養費的幾率約為30%。按照法院規定,贍養費每月最少20000元起跳,要一直付到對方再婚或離開人世。

  案例

  案例一:“妻管嚴”難以忍受?離婚!

  臺北有一胡姓男子每月收入20萬元。但他的荷包被妻子掌控,規定他每月只準花3000元。為了掌握丈夫的行蹤,妻子隨時電話查勤。不僅如此,妻子還向公司胡亂檢舉丈夫上班時喝酒。丈夫精神承受莫大痛苦,在朋友勸説下提出離婚訴求。法官認為妻子的偏差行為致丈夫身心受到羞辱、痛苦,判準離婚。

  解析:臺灣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條件。其中包括重婚等11項,包括“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案例中“妻管嚴”已構成丈夫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所以法院判準離婚。

  案例二:“小三”求償?門都沒有!

  林姓女生大學時到某知名律師事務所打工,與已婚劉姓男律師發生婚外情。劉律師後與謝姓原配妻子離婚。後來林女與劉男分手,鬧出財務糾紛,劉男向前妻悔過,承認當年姦情,謝女憤而提告。劉男寫的自白書、悔過書,以及當年林女所寫情書等都成為前妻控告的證據。最後臺北地院判決林女、劉男連帶賠償前妻60萬元精神撫慰金。

  解析:在臺灣,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通姦,都會觸犯“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還同時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並且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操作中,臺灣法院通常以侵犯配偶權為名,判處負心人與 “小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三:賈靜雯離婚案 富豪老公討贍養費?

  2009年,臺灣女明星賈靜雯的離婚爭女、爭産案鬧得沸沸颺颺不可開交。2005年結婚後不久,雙方因家庭暴力簽署離婚協議書,相互拋棄對他方的財産請求。此後賈靜雯回歸娛樂圈,自力更生。結果其夫孫志浩反倒找律師討要賈靜雯婚後工作期間的收入。孫志浩認為,自己的要求並不是 “贍養費”,而是要把從前給賈靜雯的財産拿回來。最後臺北地方法院在去年7月作出裁決,孫志浩放棄贍養費,兩人簽字同意離婚。女兒由兩人共同撫養,賈靜雯認為判決不公,至今仍在上訴中。

  解析:按照臺灣“法律”,原則上夫妻採取法定財産制。離婚時,一般雙方婚後各自增加的財産加起來,扣除債務後再平分。另外臺灣相對保護婦孺,以能給提供孩子最好的生活為前提,如果夫妻雙方都有經濟能力,那麼爭奪撫養權時女方相對有優勢。

  熱點碰撞

  臺“婚姻法”更偏向弱勢群體

  1.保護合法配偶:大陸婚姻法新解釋中涉及的“第三者”索要補償問題,在臺灣不大可能形成爭議,因為臺灣“刑法”至今還保留著通姦罪的罪名。如果真的存在這種補償,合法配偶可以以財産權受損為由提出返還訴訟。

  2.肯定家務勞動:為保護從事家務勞動或為對方的營業、職業提供協助一方的利益,臺灣規定夫妻于家庭生活費用外,得額外協議一定數額金錢,供其自由處分。此條款可以保障家庭主婦擁有家用以外的可以自由支配的錢款。

  3.生母掌握主動:關於親子關係的認定,臺更為全面、具體。對非婚生子女,生父可以主動提出認領,但子女與其生母對此可以否認。在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提出證據後,生父仍否認親子關係的,可以通過親子鑒定認定;生父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海峽導報》 記者 林靜嫻 燕子)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責編信箱:tsfwzx@taiw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