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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吃貓狗肉最高將罰25萬 故意殺害或坐牢2年

2017年04月11日 14:29:32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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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最新規定:違反規定食用貓狗肉最高罰25萬

  臺灣“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台灣網4月11日訊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立法院”今天(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未來違反規定食用狗肉、貓肉者,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鍰;故意殺害、傷害動物,刑責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科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三讀條文”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提案,未來不得以汽車、摩托車牽引寵物,以杜絕飼主以繩鏈牽引寵物導致其不堪負荷而受傷的狀況一再發生。

  “三讀修正條文”明訂,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經臺當局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違反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也不能辦理登記寵物及認養。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責由現行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科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今天剛好是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生日,她表示,這是最棒的生日禮物,今天通過的虐待動物提高刑責、禁吃貓狗肉的“動保法”修正案,讓臺灣向成為友善動物地區再往前邁進一步。(台灣網 李寧)

[責任編輯: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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