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馬來西亞詐騙案的20名成員,15日返臺後獲放行。(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台灣網4月21日訊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4月15日在馬來西亞涉詐騙案的20名臺灣成員返臺後獲放行,引起島內譁然。臺中檢方取得馬警方的職務報告與蒐證照片等資料,昨(20日)晚傳訊劉姓主嫌等20人到案。經審訊,認定劉男等18人涉案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
詐騙集團在馬來西亞設立機房詐騙大陸民眾,經大陸同意後,臺灣將涉案嫌犯20人帶回臺灣。此20人因在臺沒有涉案或遭通緝,臺灣也沒有他們在馬來西亞的涉案資料,檢警無從立案。遂警方在機場發放通知書叫其自行填寫涉案過程後眼睜睜見涉案人員離開。
此事引起輿論譁然,民間一片批判聲,風波延燒至今未平。臺灣檢方十七日通過監聽取得部分證據後,先將二十人境管,再通過刑事警局及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取得馬來西亞皇家警察總部移交的蒐證照片、警察職務報告等相關書證後,于昨(20日)晚傳訊劉姓主嫌及同夥共20人到案。
檢察官經偵訊後,認定劉嫌等18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昨天(20日)深夜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法官訊至今天(21日)淩晨,認定涉嫌加重詐欺罪重大,裁定18人羈押禁見;另兩人由檢察官限制出境後飭回(法律上指檢察官于刑事案件程式上訊問當事人後,認為無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必要後,命其于偵訊後可徑自離去。)。
檢察官洪家原表示,檢方以往偵辦跨境詐欺案皆採人卷合一,因此嫌犯返臺後,能立即訊問做強處分。但馬來西亞案解返臺灣時只有人沒有卷證,在缺乏證據下無法強制處分,遂由警方約談訊問後請回。
至於外傳4月15日劉姓主嫌等人在經警方請回後,當晚就到酒店狂歡。官家原表示,偵辦警察私下有詢問詐欺成員有無這回事,詐騙成員回稱是網路謠言,沒這回事。(台灣網 盧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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