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聯合報》
中新網9月29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新北市林姓女子手機失竊未發現,第一天被盜打2萬餘元(新台幣,下同),3天內被盜打6萬多元,她第三天才接獲電信業者告知,她認為警示太晚拒付話費。法官根據契約“手機遭竊或遺失,應該立即辦理停話,停話前顧客需自行負擔所有費用”,判林女敗訴。
林女指出,失竊的手機每月話費不到200元,小偷竊取手機當天,就打了2萬餘元的通信費,在之後共撥打110多通電話,話費暴增至7.7萬元左右。她質疑,電信公司為何第三天才通知她,若第一天就告知,可避免之後4萬多元的損失,電信公司根本就沒在有保護消費者。“信用卡刷超過一定金額,就會馬上通知, 電信業也該如此。”
林姓女子這支手機是方便聯繫上小學的女兒使用,平時放在家中沒去注意。她表示,家裏經營電腦維修,當時小偷以電腦送修為藉口,順手牽羊拿走桌上手機。因無 其他財物失竊,又是平常鮮少使用,所以遺失當時並沒有發現現,錯失報案先機,直到三天后她接到電信業者通知,才發覺手機被竊。
林女説,自己有責任保管好手機,但電信業者也應強化保護消費者的機制。後來竊嫌被警方抓到,也承認盜打,質疑電信業者“為何不找盜用的竊賊,還要我付錢”。
林女氣得向新北市議員陳儀君投訴,“快被搞得精神崩潰”。陳儀君説,電信服務業者除了提供通話服務,維護客戶的風險管控也是服務中很重要的一環,而不是只顧賺取通信費用獲利,漠視客戶權益,實在讓消費者失去信心及忠誠度。
該電信公司公關部門表示,公司內部設有超額提醒機制,當時也主動通知客戶話費異常,但每位客戶對提醒金額認知可能不同。目前仍會依現行契約執行,繳款方面會再與林小姐做協商。
[責任編輯:李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