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新北市許姓男子2005年與李姓及王姓男子,在臺北市街頭隨機擄人洗劫財物,李姓及王姓男子當年先後落網,警方比對煙蒂的DNA,8年後許姓男子才現形,但他辯稱以為是去討債,並非劫財,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不採信,今天依強盜罪判處他有期徒刑8年半。
判決指出,許姓男子與李姓及王姓男子,2005年3月4日下午共謀隨機擄人搶劫財物,3人當天下午駕車在臺北市明水路,發現被害人張姓男子在路旁停車打開後車廂,三人隨即持改造手槍及尖刀,下車將張姓男子押上他自己的轎車。
許男及李男在后座挾持、捆綁及矇住被害人雙眼,王男負責開車到內湖區環山路,搶走張姓男子身上5000多元(新台幣 下同)、信用卡及手錶等財物後,再將被害人關在後車廂裏,最後將人車棄置在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旁,隨即逃逸無蹤,警察在轎車后座找到兩根煙蒂。
王姓男子當年7月間因在基隆市涉及類似案件落網,臺北市警方經比對煙蒂的DNA,先查出李姓男子涉案,兩人經法院判刑有期徒刑12年確定,許姓男子直到去年才因DNA檢驗現形,但他辯稱,當天是李姓男子以討債為由,找他一起行動,並不是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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