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當局“教育部”今年五月發函臺灣島內各地教育局處,要求研議未來甄選中小學校長時,將抽煙習慣納入遴選條件;花蓮縣教育處今年六月辦理校長甄試時,即率先加入“凡有煙癮且自認無法戒除者,不得報名校長甄試”條款,此一校長不煙條款已引發工作權爭議。
臺灣煙酒公司工會聯合會理事長趙銘圓投書《聯合報》,指“教育部”沒有法律依據,僅以一紙公文限制吸煙者不能參加校長甄選,“是不折不扣的違法”。他表示,中小學校園早就完全禁煙,校長、老師都不能在學校抽煙,沒有必要再限制抽煙教師不得參加校長甄選,“教育部”不能剝奪“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及平等就業機會。
花蓮縣教育處長賴錦昌表示,增列“不煙”規定是根據“教育部”的要求,雖納入校長甄選簡章,“但沒有特別審查,也沒有一個一個問他們有沒有抽煙”。
賴錦昌表示,身為校長,抽煙會給學生不良示範,因此才希望新校長不要抽煙,縣內有六、七位五十歲以上的校長抽煙,賴錦昌也勸他們如果不能戒,最好少抽。前陣子花蓮縣衛生局發現有數所學校行政人員在校內抽煙,還查到煙蒂、煙灰缸,“這就違反了‘煙害防制法’,絕對不行”。
臺北市華江高中校長陳今珍説,社會上對校長確有較高標準,但像煙、酒是合法公開販賣的商品,只要限制抽煙、飲酒的場合即可,“如果在家抽都不行,似乎管得太超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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