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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金改“海角七億”鉅款獲刑 陳致中夫婦不得緩刑

2016年03月10日 14:16:17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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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10月1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二次金改案,陳水扁子媳陳致中、黃睿靚被控設立空殼公司,隱匿陳水扁家保管室轉出鉅款。臺“高院”合議庭認定,陳致中、黃睿靚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依洗錢罪分判1年與6個月徒刑,不得緩刑。

  據報道,臺特偵組起訴指控,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用金控並購案,向國泰蔡家、元大馬家索賄約7億元(新台幣,下同),陳水扁家子女、國泰世華副董蔡鎮宇、元大馬志玲、馬維建父子等人協助陳水扁家隱匿貪污所得,涉犯洗錢罪。

  判決書指出,2006年間,吳淑珍委請前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幫胞兄吳景茂將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7.4億元現金,搬到元大馬家保管室存放。當時馬維建多次請吳淑珍搬走,但吳淑珍稱“怕國泰世華的保險箱曝光”,並指示馬維建將7.4億元存入銀行。

  判決書表示,馬維建為協助洗錢,替陳水扁家以陳致中、黃睿靚名義在香港設立Asian Piston空殼公司,存放1000萬元與757萬美元;陳致中再將1750萬美元轉匯轉至他在瑞士威格林銀行設立的Bravo空殼公司。

  判決書指出,陳致中、黃睿靚自Bravo公司賬戶領款,在美國設立West 28th Street公司,以公司名義在紐約曼哈頓買下一戶公寓;之後因陳致中擬赴維吉尼亞州大學就讀,又成立Pegasus公司,以公司名義買下房屋。

  臺“高院”合議庭推翻原審採信款項屬政治獻金的見解,認定扁家在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鉅額現金是不法所得,陳致中、黃睿靚透過設立海外紙上公司、銀行賬戶等手段,屬隱匿、寄藏陳水扁家重大犯罪所得。

  法官認為,陳致中、黃睿靚雖于偵查中自白,但經原審判決無罪後,又于臺“高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但此為被告訴訟權,不影響自白效力,仍適用減刑規定,判決陳致中1年徒刑,並科罰金400萬元;黃睿靚6月徒刑,並科罰金200萬元,兩每人平均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不過,由於陳致中先前因偽證罪被判刑3月確定,不符合緩刑要件。而被告黃睿靚涉及洗錢部分,法官認為她于案發後並未將錢匯回臺灣,另涉公務機要費案洗錢罪,也同樣不得宣告緩刑。(台灣網 馮江)

[責任編輯: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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