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臺灣媒體
台灣網7月11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一陳姓男子不滿女友分手後對其不理不睬,將自己與女友的性愛照片曝上網路,並向女友潘女勒索2萬元(新台幣,下同)。潘女報警處理,目前警方已將陳男移送法辦。
據報道,陳男不滿潘姓女友分手後對他不理不睬,發短信給潘女,稱“如果再讓我等不到電話,就等著看你演奏吹肖邦夜曲”,後來陳男果然把性照曝上網,並向女友勒索2萬元。
熱戀時拍下的照片卻成為日後要挾對方的“兇器”,此案並非第一例。
例1,女獸醫鄧曉倩劈腿陳男與李男,除寫黑函爆料陳男另與人妻有染,還在部落格張貼她與李男的性愛照,鄧女遭判刑8個月有期徒刑,還要賠李男200萬元。
例2,中市林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將兩人性愛照散落女友住處外註明“爛女人”,林男被依“妨害自由罪”起訴。
例3,高雄某中學女師告前男友將兩人性愛影片曝上部落格,遭前男友反控侵入電腦,事後兩人擔心身份曝光雙雙撤告。
例4,竹科一名工程師和妻感情不睦,協議離婚後反目成仇,工程師將前妻裸照貼上色情網站,這名工程師後來被新竹地檢署依“妨害風化罪”起訴。
由此可見,分手後將性照曝上網路不但不能達到泄憤的目的,還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所以不能成為眷屬的戀人們的也應對“分手”一事持正確的態度。(台灣網 劉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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