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4月18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又現變態男性侵少女事件。臺灣一名29歲的已婚林姓男子,在網路聊天室“釣”到一名未滿16歲的女學生。林姓男子因身上沒錢,竟多次帶女生到臺南市公廁發生性關係,其中一次還是在臺南地方法院女廁。臺南地院法官查出2人共發生7次性關係,一罪一罰,各處3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一年,得易科罰金。被告不服向臺南“高等法院”分院上訴,遭二審法官駁回,本案還可上訴。
據報道,2008年8月20日深夜,與妻子分居的林姓男子,通過網路聊天室認識了上初中3年級、未滿16歲的A女,後改以電話聯絡,沒幾天就成男女朋友。隨後在9月20日至10月10日,在A女離家出走期間發生7次關係,其中除2次在家裏、一次到臺南市飯店,其他4次都帶A女到公共場所女廁,其中竟還有一次在臺南地方法院。
家長提告後,林某在法院一再辯解不知A女未滿十六歲,且是A女主動與他發生關係,意圖逃避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的法律責任。
不過家長出示A女寫給被告的信,其中有一段“我知道才16歲的我,未來會遇到更多事、更多人,我承認我快要愛上你”,加上A女也指證有告訴林某未滿16歲,法官遂依妨害性自主罪論處林姓男子。(台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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