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1月18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臺北地方法院10月間判處辜仲諒9年徒刑。臺北地檢署與臺檢方特偵組不服法院認定,今天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臺北地檢署2007年間起訴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一審分別判處7年2月到8年不等刑度,並認定3人與辜仲諒為共同正犯,但辜仲諒因滯留海外遭通緝,直到前年11月返臺,去年才另遭起訴,臺北地院10月間判刑9年。
臺北地檢署10日收到判決書後,公訴檢察官張世和與臺特偵組檢察官謝謂誠多次挑燈夜戰研商,今天向臺灣“高院”提起上訴。
紅火案判決中,認定中信銀轉換為中信金控子公司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不能以違反證券交易規定論刑。臺檢方認為仍應依規定論罪;另外,辜仲諒的洗錢犯行被判無罪,臺檢方以辜仲諒以內線交易重大犯罪手法獲利,符合洗錢罪的法律構成要件。
判決認定,紅火公司獲利中有2090萬元美金回流中信金控名下,辜仲諒涉及侵佔及背信部分無罪;他涉及內線交易部分也被判處無罪。臺檢方認定一審判決與法規不符,也一併提起上訴。(台灣網 王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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