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陳致中不滿《壹週刊》報道召妓疑雲,提出民事告訴。法界人士指出,新聞報道若無真實惡意,很難構成誹謗罪,但若司法介入調查,真相應該很快明朗,否則難免被質疑是擔心吃上誣告官司,才不敢告刑事。
《壹週刊》報道陳致中疑似召妓,陳致中堅稱報道不實,雙方各説各話。照理説,陳致中為捍衛自己清白,又已經宣佈參選年底高雄市議員,大可提出刑事誹謗及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告訴,同時附帶民事賠償。
以新聞報道為例,就算報道的方向是正確的,只要被報道的當事人覺得報道未盡查證之責,且有部分內容誇大渲染,讓自己權益受損,民事的損害賠償是可能成立的;但控告刑事則不然。
陳致中的委任律師曾表示,“刑法”誹謗罪的成立,必須要證明行為人有故意,舉證責任較重。
不過,提出刑事告訴後,檢察官可指揮司法警察作聲紋鑒定,比對召妓男與陳致中的發話基地臺是否相同,甚至可追查“妮可”下落並傳訊作證,應該有助厘清真相。陳致中未提刑事告訴,讓外界有更多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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