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法官認為,周姓男子只是想“性交”,並沒有“性交易”行為,檢方不能擴大解釋法令,硬把“性交”解釋成“性交易”,判決周無罪。檢察官不服,昨天上訴。
檢察官指出,周姓男子網路留言雖沒寫出“性交易”或“援交”文字,但在檢警調查時,承認有花錢與這名女子性交易的想法,已構成引誘或暗示性交易犯行。
法界人士表示,本案很奇怪,檢警只辦留言回應的周姓男子,對化名“珍珍”的女子卻網開一面,讓人懷疑警方利用“釣魚”方式,引誘好奇男子留言觸法。法官顯然不同意檢警所為有“文字獄”,才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21歲)去年11月間,上網進入聊天室搜尋,看到一名化名“珍珍”的女版主,留言“我住臺中市,徵求一名可以每天陪我做愛的男朋友,因為我幾乎每天都要做愛,符合條件,聯絡我。”
周男留言回應“我想只有我才符合資格,人家我一夜七次郎,這樣對付你應該足夠吧!叩我○九五三…”。檢警認為周留言觸犯“足以引誘、暗示他人為性交易”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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