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1月1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案遭判刑確定,臺當局“內政部”今天説,陳水扁因犯貪污罪經三審定讞,依卸任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禮遇例條例規定,應自即日起停止所有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禮遇事項。
臺當局“內政部”表示,卸任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禮遇條例今年9月1日修正,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即縮減其禮遇,僅限于供應安全護衛2人或3人,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則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臺當局“內政部”説,陳水扁于條文修正生效日(9月3日)即已停止禮遇金及處理各項事務等費用,臺灣“最高法院”今天以其收受賄賂,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陳水扁因犯貪污罪經三審定讞,應自即日起停止所有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禮遇事項。(台灣網 劉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