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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擬從寬認定精神病患任公職

時間:2010-04-19 15:34   來源:台灣網

  台灣網4月19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精神病患能否出任公務人員話題在臺灣“立法院”延燒。“銓敘部長”張哲琛今天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精神病患不得擔任公職過於嚴格,影響公務人員工作權,將通盤檢討、從寬認定。

  “考選部”官員表示,1名患有精神疾病的考生參加特考,不只考上,也完成受訓,但分發單位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患有精神疾病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拒絕他報到,該名考生已依法提起訴願。

  臺灣“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銓敘部長”張哲琛、“考選部長”楊朝祥等人,上午到“立法院”進行相關業務報告。對於精神病患出任公職一事,張哲琛與楊朝祥面對國民黨籍民意代表質詢時,表達意見。

  張哲琛表示,依照現行法令規定,精神病患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但因精神病患範圍廣,可採個案認定。

  不過,楊朝祥表示,“精神衛生法”第22條規定,病人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雇用或予其他不公平的待遇。從人權的角度出發,公務人員任用法應參考“精神衛生法”進行修正。

  郭素春説,搞不好現在公務體系中很多人正在服用憂鬱症的藥物;而且通過考試並主動填寫曾患精神病,結果“銓敘部”不錄用,他們連請醫師寫診斷證明的機會都沒有,工作權遭剝奪。

  張哲琛表示,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若在服公職期間被診斷有精神病必須予以資遣或退休。

  他指出,“衛生署”認為精神病不容易治愈,但現在時空環境轉變,醫療技術也比以前進步,有些精神病患可做藥物控制,若齊頭式硬性規定不得擔任公務人員,會影響公務人員的工作權,這並不合理。

  他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這種硬性規定是否過於嚴格,將再作通盤檢討、研商從寬認定。(台灣網 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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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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