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李慶安(臺北市第6選區)宣佈辭職,根據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規定,“立委”于就職後因辭職出缺時,區域選出者,應自辭職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1年時,不予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