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4月13日訊 臺“立法院外事及防務委員會”13日協商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共識,將現行悔過為1日以上、30日以下改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陸軍下士洪仲丘疑遭不當管教致死,外界關注軍中管教制度。“外事及防務”、“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14年5月聯席初審通過“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禁閉”處罰修正為“悔過”,但對悔過處分天數、得提異議部分,保留送協商。
臺“立法院外事及防務委員會”下午舉行“朝野協商”,達共識條文明定悔過期間為1日以上15日以下。且悔過室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資格、權責劃分、考核由臺當局防務主管部門訂定。
達共識條文明定,被懲罰人對懲罰處分如有不服,都可向上級申訴。對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處分,如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悔過處分執行期間,達共識條文明定,被懲罰人或他人認被懲罰人的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得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法院或執行單位提出異議。法院接到異議應即通知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應即送權責長官完成審查,若異議有理或無悔過必要,應撤銷或廢止原悔過處分。
此外,為周延懲罰機制,“外事及防務委員會”初審時已通過條文,增列軍官“降階”及“降級”;士官“撤職、降階、檢束”與士兵“罰薪”懲罰種類,及刪除士官及士兵“管訓”懲罰,並修正現役軍人應受懲罰違失行為態樣,包括酒後駕駛、性騷擾與性霸淩經調查屬實,都列為應受懲罰範圍。(台灣網 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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