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臺灣頻道  >   軍事  >   正文

臺灣修正臺軍管教制度 悔過天數上限由30天降至15天

2015年04月13日 22:17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13日訊 臺“立法院外事及防務委員會”13日協商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共識,將現行悔過為1日以上、30日以下改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陸軍下士洪仲丘疑遭不當管教致死,外界關注軍中管教制度。“外事及防務”、“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14年5月聯席初審通過“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禁閉”處罰修正為“悔過”,但對悔過處分天數、得提異議部分,保留送協商。

  臺“立法院外事及防務委員會”下午舉行“朝野協商”,達共識條文明定悔過期間為1日以上15日以下。且悔過室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資格、權責劃分、考核由臺當局防務主管部門訂定。

  達共識條文明定,被懲罰人對懲罰處分如有不服,都可向上級申訴。對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處分,如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悔過處分執行期間,達共識條文明定,被懲罰人或他人認被懲罰人的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得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法院或執行單位提出異議。法院接到異議應即通知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應即送權責長官完成審查,若異議有理或無悔過必要,應撤銷或廢止原悔過處分。

  此外,為周延懲罰機制,“外事及防務委員會”初審時已通過條文,增列軍官“降階”及“降級”;士官“撤職、降階、檢束”與士兵“罰薪”懲罰種類,及刪除士官及士兵“管訓”懲罰,並修正現役軍人應受懲罰違失行為態樣,包括酒後駕駛、性騷擾與性霸淩經調查屬實,都列為應受懲罰範圍。(台灣網 朱煉)

互動社區
熱帖| 博文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