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日電 “莫拉克”颱風重創臺灣南部,造成部分營利事業嚴重災害損失,臺灣稅務部門已經提出多項租稅延繳、減免措施,其中有關災害損失金額巨大者,還可依規定在5年內平均攤列。
據“中央社”報道,臺財稅部門指出,營利事業如屬公司組織,結算申報採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適用稅法規定,得享受盈虧互抵者,這次災損不論金額高低,都可在2009年度一次列報,並在往後10年內各期純益額中扣除,再核算課稅所得額。
反之,營利事業應考慮未來各期所得情況,分5年提列災害損失,延長這次災害損失的節稅效果。
稅務部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鉅額災損雖可以分5年平均攤列,但處理方式僅限于稅務案件申報,至於財務會計處理仍應依規定,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