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住不放 黃國昌指私煙案雙重標準
涉案人員吳宗憲。(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
台灣網10月8日訊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私煙案涉案人員吳宗憲等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不過“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卻質疑,同樣是利用職務,低階軍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處罰,蔡辦高官就另一套標準?不都是公務員嗎?不都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嗎?其他被起訴貪污的人情何以堪?“面對個案質疑,都説偵查不公開,幫人洗白的時候就大喇喇發新聞稿。”
黃國昌7日對“法務部部長”蔡清祥以及北檢提出很多疑問,“法務部”及北檢都以個案不了解或偵查不公開回應。
黃國昌質疑,北檢對他的提問都是説偵查不公開,但發生事情又會發很多新聞稿幫“很多人”澄清,司法的天秤到底在哪?不要“政治上”有需要,就發新聞稿帶風向幫人洗白。
黃國昌認為北檢在偵辦私煙案時標準不一,吳宗憲等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但蔡辦林家如訂購37條私煙就只有行政裁罰,北檢還説她只是“漏報消極行為”,沒有涉及刑責,同一個案子可以適用標準不一樣?
他指出,北檢在吳宗憲等人的起訴書中寫説,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煙品,再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的機會,將煙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獲得利益。
黃國昌質疑,依照這樣的標準,林家如如果不隨蔡英文出訪可以走禮遇通關嗎?這不是利用職務的機會什麼是利用職務機會?
他指出,北檢起訴書説查扣押車官黃柏維27條私煙,結果實際上黃刷卡單買了43條,被查扣的27條被依照違反“稅捐稽徵法”起訴,另外北檢沒找到的16條,僅匆匆補用行政裁罰,同一個人同一個行為,27條是刑罰,16條是行政罰,這是什麼起訴標準?(台灣網 李奕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