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搶劫犯出獄又犯猥褻 法官輕判稱:搶劫與猥褻不同
臺灣少女在LINE群組結識曾因盜竊、搶劫罪被判刑的顏某,遭顏某猥褻。經少女母親提告,法官認為他並無重大惡性,從輕依猥褻罪輕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台灣網7月9日訊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13歲少女在LINE群組結識曾因盜竊、搶劫罪被判刑6年8個月的顏某。顏某因猥褻少女,被女孩母親提告。法官查出顏某2012年假釋出獄,再于2016年犯本案,依規定5年內再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法官認為他“無重大惡性”,且本案與搶劫罪本質不相同,遂從輕依猥褻罪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該案得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顏某于2016年8月初,通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年僅13歲的女孩小蘋,隨後成為男女朋友,他于同月9日,騎摩托車搭載小蘋至公園,在公園內對其進行猥褻,經小蘋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法官查出,顏某于2008年間因盜竊、搶劫、贓物等案件被判刑6年8個月。他于2012年11月間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並於2014年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
按“刑法”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法官稱,顏某經執行完畢之前案,分別係盜竊、搶劫、贓物等案件,均屬“侵害財産法”益之犯罪,與本案性質不相同,且本案並無確切事證足認他有重大惡性。法官最後判定,顏某不予加重其刑,所以僅依猥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台灣網 賈若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