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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不及格 臺男子提行政訴訟告贏“考選部”

2018年10月10日 14:44:00來源:台灣網

  台灣網10月10日訊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陳姓男子去年參加臺灣地區律師考試二試,差一分及格,由於現行評分採用兩位閱卷委員“平行兩閱”制度,他申請閱卷後,質疑“智慧財産法”科目有一子題兩閱分數相差過大,卻未進行第三閱,因此提告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其中一位委員顯然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未採取一致性評分標準,判斷有恣意濫用的違法情事,判撤銷原處分,且“考選部”應依判決法律見解另為適法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二試總成績482.50分,及格標準是483.50分,因而收到不及格通知書。他申請復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考選部調出試卷核對,回函檢附成績復查表。他申請閱覽試卷,質疑“智慧財産法”科目“第2題第2子題”的兩閱分數相差已達該子題配分三分之一以上,卻未進行第3閱,但“考選部”調出原卷再檢視,認定未達啟動第三閱條件。

  陳姓男子主張,依“典試法”及閱卷規則相關規定,典試委員會應決議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而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參考;且若發現評閱程式有誤或不公允、寬嚴不一,典試委員會未裁撤前,應即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另聘閱卷委員評閱,並以重評分數為該科目成績。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組閱卷小組或另聘閱卷委員重新評閱。

  他表示,“智慧財産法”第二題總分40分,共兩個獨立設問且無關聯的子題,各為20分。第一題“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第二題“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

  第一子題的第一閱卷委員評閱為14分,第二閱卷委員評閱為13分,分數差為一分,判斷餘地差異為該題題分5%;第二子題的第一閱卷委員認為可得15分,第二閱卷委員認為可得3分,兩閱分數差12分,判斷餘地差異量已逾該題題分60%,存有明顯差異,難以想像兩位是以同樣標準評閱。

  他認為,有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之疑時,依“典試法”相關規定即應重閱。當兩位委員的判斷餘地差異已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時,應啟動第三人重閱,以衡平主觀見解歧異。兩位委員的主觀學説或實務見解爭辯並非考生應予承受,也非用尊重判斷餘地為高墻,阻斷考生請求第三閱卷委員另為評閱救濟的可能。

  合議庭表示,閱卷委員評分申論題,具有學術上專業,法院應予以一定程度尊重,承認其判斷餘地,而對其判斷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該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可予撤銷或變更。

  合議庭依職權命“考選部”提供給閱卷委員評閱試卷相關數據,查出該子題評分標準是“優(16-20)、良(12-15)、可(5-11)、劣(0-4)”。對照評分標準,可知第一閱卷委員認為符合“良”(答不構成犯罪,對屬地主義及商標法明知要件説明不盡詳細),而第二閱卷委員卻認為符合“劣”(答構成犯罪,視其理由酌予給分)。

  合議庭表示,一位委員認定作答內容敘及“不構成犯罪”但另一位認定未敘及,從形式觀察,兩位的評斷竟有明顯兩不相容的歧異判斷,堪認有其中一人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判斷,致未能依評分標準而客觀公正衡鑒,因此合於“典試法”再行評閱規定。(台灣網 娟子)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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