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親家黃百祿涉嫌掏空案被判刑2年
台灣網7月19日訊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親家黃百祿被控涉嫌掏空金棠科技公司兩億多元(新台幣,下同)案,黃堅稱自己是有頭有臉的人,以個人名義幫公司借錢,拿錢給公司用,雖有挪用,公司沒有任何損失,但臺中地方法院不相信,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他有期徒刑兩年。
臺中地院行政庭長莊深淵表示,法官查出借款流入郭興中的賬戶,而實際操縱者是黃百祿,違反“商業會計法”、背信等,構成牽連犯,將黃百祿判刑兩年。
同夥的金棠公司登記人郭興中借賬戶給黃百祿使用,也是共犯,判刑1年2月,因符合減刑條例,減為7月;巨眾集團總裁葉信村判刑1年6月,減為9月;金棠公司財務經理郭文村因自白犯罪,判刑1年4月,減為8月,支付公庫15萬元,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3年。可上訴。
檢審查出,黃百祿是陳水扁兒媳婦黃睿靚的父親,原為金棠公司實負責人,連襟郭興中是挂名負責人,郭文村是財務經理,葉信村則是巨眾集團總裁。黃百祿、郭文村2002年間因金棠公司承作工程需要資金,陸續向巨眾旗下的大臺中互助會借款,累計金額達30多億元。2004年6、7月間,黃百錄為償還利息,與葉信村、郭文村合謀以無中生有的“菲律賓凈水設備工程”,指示不知情的會計以“預付菲律賓設備款”科目,轉賬兩億多元,實際上用來支付大臺中互助會標息收入。
另外,郭興中以個人名義與營造商合夥從事島內污水工程,雖合夥業務與金棠無關,但黃百祿同意從償還大臺中互助會的利息款項中,挪用3400萬元給郭興中使用,後來因合夥未果,這筆款項再匯還金棠。檢方3年前起訴4人。
但黃否認犯罪,他辯稱,自己是有頭有臉的人,全案過程中,公司並沒有因此受到任何損害,這些款項都是為了投資的支出,因投資未果,再作為還款利息,並非掏空或私人挪用。郭興中及葉信村也否認不法。只有郭文村認罪。(台灣網 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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