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圖片取自臺媒)
台灣網3月21日訊 據臺媒報道,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日前才因泄密案被起訴,臺北地檢署昨(20日)再針對他被控在臺北市長任內用首長特支費養流浪狗“馬小九”以及涉用假發票報賬請領特別費案做出調查結論,檢察官根據特別費六年前已“立法”通過相關報支、核銷行為的除罪化等理由,處分不起訴馬英九。
據報道,馬英九是遭告發1999年擔任臺北市長期間,領養的“馬小九”一度因呼吸道感染住院醫療,卻用首長特支費以“禮品”名目核銷相關9900元(新台幣,下同)的開銷。此外,涉在1998年12月至2003年12月間,每月請領半數的市長特別費17萬元轉匯到妻子周美青的賬戶內。
臺北檢方調查認為,臺當局“立法院”在2011年5月間通過“特別費除罪化法案”,2006年底以前的首長特別費相關案件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因此“馬小九案”不再追訴。另外,馬英九先前已因特別費案遭起訴過,且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檢察官認為這次遭控涉嫌每月轉匯半數特別費給妻子的部分屬同一案件等理由,因此也做出不起訴處分。(台灣網 盧佳靜)
[責任編輯:盧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