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4月21日報道,臺灣臺中地檢署偵辦馬來西亞詐騙案,20日傳喚日前遭遣返的劉姓主嫌等20人,經過訊問後,檢方認為劉姓嫌犯等18人有串供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21日淩晨臺中地方法院裁準18人羈押禁見。
在馬來西亞涉詐騙的20名臺籍嫌犯日前遭驅逐出境並搭機返臺,不過當時因犯罪事證不完整且無拘票,經偵訊後20人皆當場請回,引發臺灣社會批評聲浪不斷。
臺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家原表示,因此案非屬檢察官早期介入、佈線偵查案件,且不同以往“人(犯罪嫌疑人)、證(證據)合一”的狀況,當時馬來西亞警方將查扣的電話、電腦、詐騙轉單等物證都交給中國大陸,導致“人、證分離”的情況。
洪家原指出,當初受理時,“因證據尚未達到實施拘提等強制處分門檻”,所以20名嫌犯返臺時,僅能由警方查驗身分及約談詢問後飭回。
洪家原説,臺中地檢署第一時間即透過“司法互助”程式提出請求,經取得駐外代表處轉交相關書證後,20日動員8名檢察官、2名檢察事務官,指揮臺中市警局70名警力,同步傳喚20名被告到案。
洪家原表示,經比對涉案被告説詞及相關事證後,檢方認為劉姓主嫌等18人涉嫌重大,而且有串證及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經檢察官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另2人則被告知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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