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9日初審通過攸關第三方支付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電子支付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億元(下同),第三方支付儲值及匯款上限定為等值新台幣5萬元。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專營的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使用者新台幣及外幣儲值款項,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5萬元;辦理每一使用者新台幣及外幣電子支付賬戶間款項移轉,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5萬元。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這兩項額度得由主管機關洽商臺灣“中央銀行”依經濟發展情形調整。
“行政院”版電子支付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億元,經協商後,初審通過條文調高為新台幣5億元;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的電子支付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億元。
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網路環境變化太快,“立法院”每2年須審議相關規定。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會後受訪表示,“金管會”非常贊成整體方向,希望儘快三讀,讓臺灣電子支付機構有更大發展空間,進一步協助電子商務發展。
他説,子法會儘快通過,可望明年上半年一併上路,初步估計有興趣業者約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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